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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05:3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股票简称:S*ST星美股票代码:000892公告编号:2008-31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在未来一定时间是否能披露股改方案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由于公司持股结构分散,新的股东尚未提出股改动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难度依然存在。因此,公司现仍无法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公司未聘请股改保荐机构。

  三、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由于公司已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为此公司的股改工作最终将视破产重整的进程而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保密义务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股票简称:S*ST星美股票代码:000892公告编号:2008-32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本公司重整一案后,本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招聘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公告》、《关于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详见2008年3月11日、3月12日、3月1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法院指定的公司重整管理人已进驻公司[根据(2008)渝三中民破字第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本公司破产清算组为重整管理人,成员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田景斌、涪陵区财政局副局长刘福强、涪陵区国资委产权科科长申永洁和工作人员陈中游、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组成,田景斌任破产清算组组长]。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工作正在进行中,请各债权人按照法院公告进行债权申报工作(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1号星光大厦B座6楼,邮编:401121,联系电话:023-67882867,传真:023-67882861,联系人:何意)。

  公司有关资产重组仍在进行中。据公司了解,公司的部分主要股东已与新世界中国房产有限公司、上海鑫以实业有限公司就公司重组事宜达成了初步共识,该重组事项的前期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但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股票简称:S*ST星美股票代码:000892公告编号:2008-33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8年3月3日公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诉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08年3月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公告》)。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00523号、005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如下:

  一、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07.5万元和601.5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利息为6,135,351.40元和1,225,547.28元;自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收复利)。

  二、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852元和62484元由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特此公告。

  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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