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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也需受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4:2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肖立见

  2007年以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防范和控制风险意识,中国证监会、深沪证券交易所加大了证券市场投资者教育的力度。然而,有的机构投资者却认为,投资者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中小投资者,而不是那些职业化、专业化、投资规模较大的机构投资者。我认为:中小投资者教育固然重要,但机构投资者的教育更为重要,只是中小投资者教育与机构投资者教育的内容要有所不同罢了。

  中小投资者教育重点:

  知识教育和风险教育

  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主要为个人投资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数量庞大。截至2007年底,我国股票、基金个人投资者累计超过一亿人,其中不乏没有收入来源的大学生、靠养老金生活的退休老人;二是以兼职投资为主。绝大多数的个人投资者都是“业余”投资者,既缺乏专门的投资时间,更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许多中小投资者对股票合理估值的判断、影响股票价格走势的因素分析、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认识等都缺乏专业知识支持;三是投资行为“羊群效应”明显。由于缺乏专业投资知识和专门投资时间,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偏信证券分析师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所推荐的股票,殊不知较多证券分析师的股评并不准确,有的还隐含了配合机构投资者操纵市场的目的。许多中小投资者缺乏长期投资理念,往往由市场短期波动所驱动,追涨杀跌,频繁买卖,不仅错过了投资机会,而且增加了投资成本,承担了更多的投资风险;四是投资资金以自有节余资金为主。许多中小投资者的入市资金都是自己多年来节余的资金,有的甚至是家庭成员未来生存(如教育、医疗、养老等)必需的资金,其抗风险能力非常有限。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上述特点,中小投资者教育的重点:一是证券投资的知识教育。证券投资知识教育的目的在于增强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理性,降低其盲目跟风的“羊群”投资行为,提高其自主投资的分析与决策能力;二是证券投资风险教育。主要包括:市场各类风险(如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的类型、表现及其形成的原因,各种可能出现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如虚假信息披露、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规避、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各种有效的办法和手段等。这类证券投资风险教育的目的在于增强中小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减少其不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降低其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机构投资者教育重点:

  法制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

  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公募基金投资者、私募基金投资者、社会和商业保险资金投资者、证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各类法人机构投资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相对于中小个人投资者来说,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数量虽少,但单个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普遍较大,小则几百万元,多则几个亿甚至十几个亿(元);二是大都为专业化投资机构,其投资人具有较高的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对证券投资品种进行过专业化的研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始终关注和参与市场投资;三是从资金来源上看,机构投资者大都为中间投资者。基金公司的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广大的基金投资者,社会和商业保险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证券公司投资者的投资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委托理财者,另一部分属于自有资金但最终仍归证券公司的股东所有;四是在投资者结构中,机构投资者因其拥有证券投资专业优势、资金优势和其他资源优势,在市场处于强势的地位,有的投资行为甚至可以影响市场的波动,左右个股的走势。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特点,机构投资者教育的重点为:一是法制教育。从我国证券市场十多年发展的历程来看,大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大都为机构投资者或隐性的机构投资者所为,他们为获取超额投资收益,蒙骗中小投资者,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加剧市场波动,增加市场风险。因此,对机构投资者要加强法制教育,以提高其守法意识,规范其投资行为;二是职业道德教育。公平交易是证券市场的核心理念,也是证券投资参与者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有违公平交易准则的动机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在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失衡的情况下,广大中小投资者由于投资知识、投资时间、投资精力的缺乏,投资资金规模较小、风险承担能力有限,在证券市场投资中一直处于弱势的地位,根本无法与机构投资者进行平等的博弈,更谈不上与机构投资者进行不平等的博弈了。如果在此种情况下机构投资者还要将自己的超额收益建立在蒙骗、欺诈中小投资者的身上,伤害的不仅仅是中小投资者,还包括证券市场运作的机理,最终也会传导到机构投资者自己的身上。因此,加强机构投资者职业道德教育,是确保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性工程;三是社会责任教育。加强机构投资者社会责任教育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和广大中小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作为市场的强势投资者,是管理层基于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而支持发展起来的投资者,理应承担更多的稳定市场的责任。机构投资者凭借资金、信息、资源优势操纵市场或制造市场大的波动,都有违管理层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初衷;二是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间投资者,其所动用的投资资金并非完全自有,不当投资的风险主要有出资人承担。因此,机构投资者要像上市公司对股东负责一样对投资资金的最终出资人负责,降低出资人的投资风险,提高出资人的投资收益。

  (作者为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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