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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资江浙的内幕交易文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5日 03:51 第一财经日报

  钱塘

  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监管部门将铁腕“证券打非”,与此同时,证监会也发布了周建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的处罚决定书,认定浙江宁波的周建明违反《证券法》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对其开出没收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相同金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2006年底,“中国证券泄密第一案”杭萧钢构案也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主角罗高峰被控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陈玉兴、王向东则涉嫌内幕交易罪,由此,一直暗中兴盛的江浙内幕交易文化开始进入公众视野。

  根据丽水市检察院的审查,去年2月11日,杭萧钢构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从他人处得到杭萧钢构“安哥拉项目”的消息后,当即将此消息电话告知与他合作炒股的王向东,指令他于次日全仓买入杭萧钢构股票。按照陈玉兴的指令,王向东2月12日一早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776996股。

  当日下午,陈玉兴进一步向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了解“安哥拉项目”信息,随后,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又多次联系,并多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

  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公司,遂将有关情况告知王向东并指令其次日卖出“杭萧钢构”股票。3月16日,王向东按照指令将“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万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4月10日,陈玉兴将罗高峰的委托账户晁某账户上的4.28万股“杭萧钢构”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36.78万元。

  丽水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罗高峰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玉兴、王向东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志锋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根据《刑法》第180条之规定,“内幕交易”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获此罪者最高可获10年徒刑,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金,“杭萧钢构案是近年以来内幕交易的一个典型案例”。

  “杭萧钢构案并不是唯一的一个案例,事实上,在证券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的前期,这样的案例在市场中还存在很多。”杭州一私募基金人士童先生对本报记者坦言,在很多时候,他们会接到相关信息,称某股票会在几天内有重大事项公告,会在几天内停牌,“这样的信息大多数是准确的,一般来说,停牌的确切时间与所说时间不会超过3天,一旦复牌后,股票价格随之就会出现大涨”。

  “这是内幕交易的一种最隐秘的方式,该种类型就是把信息告诉第三方,由第三方去进行交易,表面上来看,消息透露者本人没什么利益,但第三方却因此而获利。”童先生说。

  明目张胆的高管自买自家股票案例也客观存在,公开信息显示,2006年2月23日至3月31日,宏达股份(600331.SH)2名高管和1名董事陆续买入公司股票共计13.53万股,随后宏达股份股价出现飙升,短短21个交易日,涨幅高达105.5%。

  山西焦化浙江龙盛新兴铸管也曾经出现一些上市公司高管购入本公司股票后,股价出现暴涨的案例,童先生说,这些案例中的股票买入者其实都很难摆脱内幕交易的嫌疑。

  上述案例在江浙一带尤为兴盛,只不过大小不一而已。江浙民间资金的异常丰富、便捷融资行为的存在,都为内幕交易文化提供了土壤。童先生说,得到内幕消息的投资者,由于自身资金的短缺,在得到消息后往往需要去融资,在浙江一些地下金融生态完善的地方,他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以高额的利息融到他所需要的资金,等股票套现后,再把本息还给借贷者,“这样的时间周期一般都不会超过半年,这正是游资所能承受的时间,太长了,别人也不敢借”。

  由于民资天然逐利,在资金丰富、投资渠道狭窄的背景下,一部分资金就只能进入股市,由此民间资金也开始充当游资的角色,在这其中,有很强的专业背景或者研究能力的投资人就演变成为“涨停板敢死队”或者私募基金,而一些缺乏研究能力的投资者,就只能四处打探内幕消息,一旦有消息,这部分资金就立即杀进,获利后迅速套现,“当然,这些内幕消息也有不准确的时候,但在股价表现上,买入者都会收入颇丰,突出表现为去年‘5·30’之前的散户时代,追逐消息获取高额利润几乎都成了散户们交易的主导方式”。

  监管部门的铁腕监管正在加强,去年4月份,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自己公司股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在上个月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上市公司高管每年可转让的股份数量计算方法、短线交易禁止期、禁止交易窗口期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继去年5月14日对杭萧钢构事件作出处罚后,证监会随后也对天山股份作出处罚,S北海港董秘也受到深交所的公开谴责。汪志锋分析认为,这些举措一方面表明上述违规现象正呈现出蔓延的苗头,另外一方面也表明监管部门的监管也越来越严厉。

  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消息显示,2007年,证监系统集中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共移送公安机关366封举报信件,2008年,中国证监会一项工作将是集中落实一批大案要案的审理宣判。本报此前也报道称,在“周建明案”后,证监会已经在对成为市场关注热点的多起涉嫌股价操纵事件进行非正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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