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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水电投资乱局举报者一审获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01:56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钱塘 发自杭州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获悉,浙江景宁法院已于本月中旬宣判纪敢云三项罪名成立,处刑11年,其他两个自然人被判缓刑。

  据本报得到的最新消息,纪敢云已于本月15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全部一审判决”等。

  景宁法院的判决书称:“被告人纪敢云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纪敢云涉案,知情人士认为最初还要追溯到该县自来水厂与当地一个电站项目的600万元国资股权之争。从2004年开始,时任景宁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的纪敢云多次向县、市、省、中央领导书面反映“股权之争”问题。(本报6月29日A4版曾作过相关报道)

  景宁县检察院于今年4月17日形成的《起诉书》对纪敢云及其他两个自然人形成多项指控,并依法向景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5月11日,纪案在景宁县人民法院开庭,纪敢云的辩护律师陈有西为其作了无罪辩护。由于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一个多月后,景宁检察院曾向法院提交了撤诉书,其理由是“因本案事实和证据有变化”。景宁法院6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7月10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景宁检察院已经撤回的对纪敢云等被告的重新起诉,并以原合议庭对该案再次审理。

  被告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有西昨天对本报记者称,检察院重新制作的《起诉书》,在原来的已经起诉过的第一节80万元挪用公款的指控中,对31万元增值部分进行了重新理解。“但重新理解是法官的权力,不是新的事实。法院再次受理是直接违法的。”

  浙江景宁检察院相关人士19日接受本报记者的电话采访时表示,检察院的一切程序都是遵循法律规定,“如有违法,案件法院也不会受理。”而景宁法院人士昨天也表示,不管是程序还是案情,法院的意见一切以判决书为准,“在判决尚未生效之前,不能发表任何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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