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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 05:4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1月22日下午1时30分在宛平宾馆举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2人,代表股份226,139,8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7313%,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东1人,代表股份225,897,7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9%,无限售条件股份股东61人,代表股份242,0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2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周德孚副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债务重组及标的物(天津房产)处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036,676股占99.9544%

  反对:2,170股占0.0010%

  弃权:100,975股占0.0446%

  (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037,176 股 占99.9546%

  反对:1,670股占0.0007%

  弃权:100,975股占0.0447%

  (三)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037,176 股 占99.9546%

  反对:1,670股占0.0007%

  弃权:100,975股占0.0447%

  三、律师见证和大会公正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律师朱玉婷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有效。上海市公证处委派公证员对大会进行了现场公证。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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