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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可强行平仓 六大监管措施控制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21:39 CCTV《经济信息联播》

  融资融券的推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还是第一次。上世纪90年代部分券商曾违规推出过、这种业务,但后来被监管部门严令禁止。这次正式推出,监管部门制订了严格的风险控制规定。

  中国证监会表示,为了防止市场操纵和非正常的波动,证监会制订了一系列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向具有相应的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担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是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规定客户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也自动成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

  三是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四是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

证监会的规定;

  五是证券公司应当逐日盯市,并在客户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时,依据合同约定实行强制平仓;

  六是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价格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可暂停交易。由于融资融券在赚钱和赔钱时都有放大效应,专家建议普通投资不要急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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