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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陈久霖不应负主要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8日 01:5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记者 喻春来

  对于控方要求法官对陈久霖量重刑的要求,陈久霖的律师团恳请法官考虑此案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尽量施以罚款,不要监禁。

  陈久霖的律师认为,陈久霖是林中山的上司而且作为公司总裁应承担主要责任,但
陈久霖在这个重大时刻只是事实上的总裁。因此,陈久霖实质上与林中山没有区别,他们都须服从中航油集团公司指示。

  律师认为,不对外披露亏损是为避免或减少亏损,解救新加坡公司。

  陈久霖当时认为对外公布公司亏损会导致股东、投资人、交易对家及银行产生恐慌心理,并且即使不会使他解救公司的努力泡汤,也会给解救工作增加难度。

  当时,陈久霖认为集团公司解救新加坡公司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因此新加坡公司的股东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另外,陈久霖对新加坡公司的事务不再有独断权,因此披露公司亏损或已实现亏损需得到集团公司批准。有证据表明这种许可可能得不到。

  2002年11月12日,陈久霖和林中山都是在集团公司的控制之下的,他们不可能做任何违背集团公司意愿的事情。而且在2004年11月12日,集团公司并不想披露新加坡公司的亏损或已实现亏损。

  这一点可以从集团公司没有对公司第三季度经营结果提出任何质疑看出来。因为该报告中没有包括亏损,尽管当时集团公司的提名董事都是已经知道公司的亏损了。

  有关漏报亏损和不向新交所汇报实际亏损的两项罪状,律师认为法官判罚应该不超过对

中航油(新加坡)前任首席财务长林中山所判的罚款(林中山被判罚15万新加坡元)。

  而期骗德意志银行、促使集团公司进行内幕交易,这两项罪状属于同一罪行,即:内幕交易罪,因为欺骗只是为了方便内幕交易。即使必须判处监禁,两罪状应该一起判罚,这两项指控实际上都是同一交易引发的。

  律师认为,林中山和陈久霖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他们都知道如果被德国银行问到某些问题,他们不得不撒谎------因为他们的大老板都是集团公司,并且如果他们不说谎都会受到处罚。

  在律师看来,真正的犯人是集团公司,因为是集团公司决定先进行售股交易再接管期权仓位,这和陈久霖的建议完全相反,律师反而认为,如果按照陈久霖的建议操作就可以避免内幕交易罪。

  集团公司已经在宣布和金管局签订协议安排的声明中承认对内幕交易负责。陈久霖认为只要签署背靠背协议,德国银行以及下级分销商就不会遭受任何亏损。林中山和陈久霖都同样犯有唆使集团公司开展内幕交易的罪行。

  德国银行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并且下级分销商的损失也都可以由集团公司和金管局达成的协议安排来弥补(金管局也承认对内幕交易负有责任)。林中山和陈久霖的虚假陈述并不是促使德国银行实现

股票交易的主要因素。

  律师因此恳请法庭对于陈久霖内幕交易的罪状判处罚款。因为本案是一起不寻常的内幕交易案,交易目标并非为了获取不诚实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监禁判罚不是必须的。

  对于其欺骗德意志银行的罪状,律师恳请法官判处轻于对林中山判罚(林中山被判处2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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