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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龙模式”值得提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8:20 中国证券报

  王小智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一直都是困扰上市公司乃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为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不仅上市公司年复一年地进行着一次又一次的清欠,而且管理层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以至在当前的股改里,大股东占款的清收问题再一次地被提了出来。甚至就是在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里也明确规定:鼓励将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等与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

  由于当前的股改工作得到了方方面面、自上而下的重视,因此把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与当前的股改结合起来的做法,显然是有利于促进大股东占款问题的解决的。但在这里却存在着一个如何结合起来的问题。结合得好,则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与股改两方面都相得益彰;如果结合得不好,那么,这种做法就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还会影响到股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目前股改工作进行的情况来看,在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方面出现了两种模式,即“郑州煤电模式”与“界龙模式”。郑州煤电的做法是,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3.3股对价;而在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郑州煤电将通过定向回购控股股东郑煤集团最高不超过2亿股股份,然后依法注销以达到缩股的目的,从而解决大股东长期占款问题。因此,“郑州煤电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以股抵债”模式。界龙实业的做法则与此不同,由于大股东界龙发展尚占用上市公司3670.44万元资金,为保证此次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界龙发展除承诺将于2005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占款外,还作出额外保证,若未能按时归还全部占款,界龙发展将按照现有流通股股份为基数,按每10股送2股的比例,无偿向流通股股东追加支付对价,这部分追加支付对价的股份总数为826.56万股。

  比较这两种模式,“界龙模式”更值得提倡,更值得作为其他上市公司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学习的榜样。首先,“界龙模式”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因为在此模式下,大股东必须归还占用的资金,上市公司可以收回一笔巨额资金,这对于资金普遍紧张的上市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相反,作为“郑州煤电模式”来说,由于是“以股抵债”,上市公司并没有增加资金来源,它对企业下一步的发展显然不利。其次,“界龙模式”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以股抵债”对于大股东来说实际上是多占少还,是在拿流通股股东的钱来还大股东的欠债,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损害。而“界龙模式”显然不存在这个问题,大股东自己掏钱归还自己的欠债,不存在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之举。并且,大股东还作出保证,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则向流通股股东10股送2股作为惩罚性追加对价,因此,这显然是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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