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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评) 个税改革倾向加强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8:06 中国证券报

  特约撰稿左小蕾

  今天《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公开听证。这次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即通常说的所谓“起征点”,从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二是实行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我认为,我们要在关注“起征点”的同时,关心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改变社会收入差距带来的影响和变化,以及这项修改对我们的公民意识和社会的法制观
念可能带来很大的转变。

  应该改了

  我国个人所得税25年来没有改变。有调查表明,从1993年-2002年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提高60%,也就是说,如果现在还按照800元收税,实际上是在对1993年仅仅月收入500元收入的人在征税。如果从1980年算起,实际上是在对在当时的价格水平下几十元收入的人征收所得税。

  价格的上升意味着生活成本上升。原则上,所得税不应该对仅能维持基本消费支出的收入征税。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改革,基本生活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城市,住房的货币化,退休和医疗制度的改革,都使日常的支出明显增长。与过去的福利体制比较,现在基本生活需求的负担要沉重得多。现在仍然对800元的收入征收所得税,实际上是已经在对低收入群体收税。在800元的起征点上,连一些进城打工的农民工都要交所得税,就显得更不合理了。

  至于1500元是否是相对合理的起征点,应该对城市生活水平,主要是日常支出的基本水平做一个测算。

财政部披露的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居民月均生活成本是1430元。如果这个数字仅包括日常生活支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以维持生命的基本支出作为考虑的基础。而世界上许多国家是以家庭支出和家庭成员的不同的支出综合考虑“费用扣除”水平的。比如新加坡的做法是家庭中每个孩子扣除一定数额,赡养父母扣除一定数额,这样确定的纳税起征点显得更人性化,更有人情味。从这点出发,1500元的起征点对单身的工资收入者还勉强合理,但对有家庭的人来说,就显得偏低了一些。

  应该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升,对于刺激城市的基本消费是有作用的。特别是对于边际消费倾向较高的低收入人群,更多的可支配收入意味着更多的消费。刺激消费的作用可能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镇居民的影响更大一些。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的起征点提升的改革有利于经济成长。

  在1980年,800元应该是非常高的收入。但是,20多年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和居民收入情况都发生根本的变化,所以我们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已经脱离了实际的经济环境,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早就应该与时俱进了。实际上,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年年都根据通货膨胀率和生活水平的变化在改变,我们今后也可以考虑采取这样的方式。

  减小贫富差距谈不上

  很多人把这次起征点的改革目的的重点放在减小贫富之间的差距上,我觉得这种说法有点牵强。

  首先,中国的贫富差距主要是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个人所得税目前只是城市居民的“专利”,农民的收入根本还进入不了个人所得税的范畴。起征点的改变几乎与农民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所以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显然不可能得到改变。从绝对意义上说,由于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这次改革事实上更扩大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

  其次,对于城市居民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提升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是有一些,但并不大。对于那些贫困地区的城市居民来说,他们的收入本来就在800元以下,起征点的提升,根本不能惠及他们,远不足以改变贫困问题,更不会有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最后,基尼系数是衡量收入差距的国际公认的权威指标,中国目前是0.443。基尼系数超过0.4是贫富差距较大,收入不均的国际警戒线。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没有改变多少收入高低的分布,所以对我国现在的基尼系数的改善作用很小。

  作为一种税收工具,应该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出现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向高收入者收高所得税,然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向贫困群体转移,在我国特别要向农村、农民转移,完成第二次收入的分配,应该是使收入差距缩小,收入的社会分配更公平,实现收入的更平均化的政策做法。仅仅靠提升所得税的起征点是达不到减小贫富差距的目的的。

  重要的是自行申报

  这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有深远意义的真正亮点是“扩大纳税申报范围”。这次改革要求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扩大自行申报”的制度安排强化了高收入者的纳税行为的规范和法律约束。根据过去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要自行申报,其它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是由相关扣缴义务人代理扣缴申报,不必自己自行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没有扣缴或扣缴不足,只能对扣缴人处以罚款,无法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必须自行申报。对于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措施可以增强高收入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扩大自行申报”的改革能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我们过去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管理模式。对收入进行11项分类,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等,对工资薪酬采取累进税,其它所得采取比例税率。一些高收入者的收入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不交或少交所得税,有许多偷税漏税之机可乘。

  修正案还要求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样形成对高收入者的双重申报,实行交叉监管,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的征收管理,使被长期诟病的“富人”逃税和轻税收负担的问题得到遏制,使高收入者不能逃避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虽然要切实到位地实施这种征管模式的成本可能增加,但是个人所得税实际收税范围扩大,完全可以覆盖征税模式改变增加的成本,以及起征点提升后工薪阶层由于税基变小导致的税收总量的减少,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

  这项改革使高收入者从被动纳税到主动纳税,这样的征收模式是国际通行的“报税”模式。我们的税收征管模式逐渐与国际接轨,财政管理体制会更有效率。

  我们认为,改革还需要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建立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样检查的制度。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执行以及事后的检查,作用要大打折扣。经验证明,虽然我们有一些规则加强了管理,自行申报总会有人不是十分自律。对纳税人的制度性的抽查在国外有很大的约束作用。一个人有了逃税记录将毁掉他的事业。

  当老百姓的平均收入达到一定的水平后,税收制度可以向全民“自行申报”扩大。不但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也培养和体现国人的法制水平、诚信意识和纳税人概念。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向强化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的方向推进。

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投资者和各类中介从业人员,应该都是纳税大户,起征点的提升对大家是有利的。但是也要关注改革带来的制度性变化,可以认真研究合理避税的方法,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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