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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案庭审 判决可能引发委托理财行业规范性阵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02:28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程维 发自重庆

  “德隆系”下属的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8亿元一案,昨天上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楼大审判厅开庭审理。

  此次审理,被称为“德隆系刑事第一案”。

  被提起公诉的8名被告当中,除德恒证券之外的7名被告,均为该证券公司职工。具体分别为原公司总裁韩新林、原副总裁郭建伟和邵义政、原副总会计师李普选、原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王政、原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王维刚、原计划管理部总经理谢云燕。唐万新未出场作证,控方提供了他的询问笔录作书证。

  德恒证券是新疆德隆缔造的“金融帝国”中问题最大的一家公司,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在其起诉德恒证券的起诉书中称,“至案发时,德恒证券尚有68.08612亿元客户资金无法兑付。”

    “资产管理资格”争执

  因案情复杂,昨天的庭审只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

  在公诉方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方多位律师立即对控方提出的“德恒证券无资产管理资格”提出异议,称德恒证券的资产管理资格有三个不同阶段,一是沿袭原有的经营证券业务的许可证和工商核准的营业执照;二是证监会给的一个过渡期“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执行”阶段;三是证监会换发许可证后的阶段(此阶段无资产管理资格)。

  按照辩方的观点,本案的涉案标的将大大降低,最小数额可能只包含证监会换发许可证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额,且不包括其原先控制的证券机构转过来的约40亿元委托理财。

    证据合法性争执

  韩新林的律师陈敢认为,法庭如果采纳控方提供的,把公安部向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的调查去函及证监会机构监管部的回函(函中称从来未给予德恒证券资产管理资格)作证据,将“严重违背法理”。

  陈敢的理由是,该回函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刑案的证据认定的任何一种,它不是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必须要有鉴定意见,要有人承担责任,而这个回函没有这些条件,因此不能采用。

  王政的律师朱红刚称,这一回函表明中国证监会在“推卸责任”。

  控方在播放多媒体证据时,其二号证据是援引的证券法规,该证据也遭受辩方的抨击。

  陈敢称,任何一个法律、法规都不能作为证据出现,更不需要法庭来认定。

  但是控方中的一位女检察官称,其展示该法规的目的在于揭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向法庭展示这些禁止性规定,也是获得法官许可的举措。

  此前,辩方律师阵营中曾不断有人就控方展示的多媒体证据的配音是否公诉人本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进行干扰性进攻。庭审中,不断出现控辩双方的“反对”声以及多个律师为申请发言同时喊“审判长”的声音。

    或将引发行业规范性阵痛

  虽然德恒证券案法院还没有最终宣判,但其标本意义及后续影响还是值得社会关注。

  “德恒证券案将对国内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朱红刚之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国内的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如果有超出业务范围内的违规动作,它面临的将不只是民事诉讼。

  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对委托理财具有重大影响,虽然业界有人认为目前委托理财绝大多数均有保底收益条款,但法院的这次判决,有可能引发该行业的规范性阵痛。

  陈敢表示,现在的市场环境养成了投资者必须要理财机构给一个保底收益才下单的习惯,投资者都希望获得高收益的需求又对券商形成一个市场压力。德恒证券案可以让他们知道这一思路是不合法的。

  陈敢认为该案还将对证券管理机构的管理及行政行为进行规范,这也是投资者、券商、监管方三个规范中“最重要的规范”。他解释说,股市逆经济走向而动,德隆崩盘前几乎未被查处,就是因为这三个方面的行为长期得不到规范,德恒证券案有望促进上述因素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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