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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公司的体制缺陷和解决之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04:12 金融时报

  韩世君 博士

  内容提要:证券公司体制缺陷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陷入困境主要根源之一。对此,作者建议:应当在清查整顿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普通进行改制,即从目前的有限责任制改为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以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法律法规执行的保障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也为我国经济发展、企业融资和机构及个人投资理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应当看到,我国证券市场还很不完善,近几年更是陷入空前困境,难以担当起银行改革寄予的重托。

  一、证券公司的体制缺陷

  对于我国证券市场陷入目前困境的根源,我们认为最主要的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股权分置问题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另一个是证券公司体制缺陷致使大批证券公司乃至整个证券行业陷入困境,市场功能难以发挥。对于股权分置问题,业界已进行了大量讨论,本文不赘述,只对证券公司问题进行探讨。

  自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第一批证券公司成立以来,历经十几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已有各类证券公司130多家,为我国企业改制及上市融资,为活跃证券市场投资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五年来,我国证券公司连续暴露出大量严重的问题,一大批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高管人员腐败或渎职等问题使公司严重资不抵债而被关闭或接管托管,而且,不少长期被掩盖着的券商“地雷”还在不断“引爆”,到底有多少券商有问题,问题的严重程度如何,至今无人能说清楚。我国的证券机构已陷入空前的困境,更无法担当起配合银行改革的历史使命。

  从近几年被关闭或接管、托管的证券公司暴露出的问题来看,我国证券公司最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公司大股东侵吞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使证券公司形成巨额债务,以致资不抵债;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操纵股价,实现利益输送:损失由公司承担,收益则实现在以亲友名义开立的“老鼠仓”中,落入个人腰包;在上市公司改制上市过程中,证券公司为得到巨额承销费收入以及投行业务人员为得到巨额奖金或业务提成,常常与拟上市公司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欺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导致上市公司质量低下,“地雷”遍地,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对于我国证券公司陷入目前困境的根源,业界进行了大量的探讨,有人认为是内控制度不严,有人认为是治理结构不完善,也有人认为是证券公司国有企业性质导致的所有者缺位,等等。从近几年被关闭或接管的“问题券商”的一个个个案分析,上述问题确实存在,但我们不能解释的是,为什么有的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堪与世界一流券商相媲美,但仍未能逃脱被关闭或接管的命运?为什么我国证券公司尽管在治理结构方面奉行德、日的董事会加监事会的所谓“两会模式”,又在此之上加进了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可谓叠床架屋、完善之至,为什么仍会发生大股东侵吞公司及客户资产,或内部人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为什么民营企业控股的证券公司也一批批倒下,甚至有些公司问题比国有背景的证券公司问题更加严重?等等。显然,在上述种种原因之外,一定还有更深层次的根源。我们认为,这更深层次的根源,就在于我国证券公司缺乏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的执行保障和奖惩机制,致使违法违规成本极低而获益极其丰厚,因而使违法违规几乎成为各证券公司各项业务中的普遍现象。无论是国有背景还是民营背景的证券公司,无论内部治理结构形式上多么完善的证券公司,也无论内控制度条文多么严密的证券公司,只要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执行没有充分保障,违法违规成本太低甚至得不到追究或惩处,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就必然是普遍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证券公司累积的风险就必然会越来越大,证券公司目前的困境就难以真正摆脱。

  二、改制是有效解决之道

  那么,怎样才能在证券公司中建立起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的保障机制呢?我认为,在证券公司中普遍推行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的公司组织形式,是建立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保障机制的最有效措施。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公司无论给自身、客户及社会公众造成多大损失,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制组织形式下,企业经营者同时也是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信任。同时,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并对公司保持忠诚。

  研究美国证券市场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在美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的一段时间里,证券公司大都采取了合伙制的形式。深入研究这一现象,我们可以发现,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各项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外部监管体制尚不成熟健全的情况下,证券公司采取合伙制形式,有着许多优点:第一,由于承担无限责任,违法违规成本较高,因此,证券公司合伙人的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意识比较强,一般都能遵规守法,规范经营;第二,有利于赢得客户信任,从而有利于品牌的创立和公司的发展;第三,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吸引和培育证券人才,等等。因此,可以说美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公司合伙制盛行,对于在监管体制尚不成熟完善的条件下保障证券公司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防范风险,促进证券公司乃至整个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经验,似乎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我国证券市场仅有十几年的历史,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尚处于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证券公司的规模也普遍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在证券公司中普遍推行合伙制,对于强化证券公司自我约束,建立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的有效保障机制,防范风险,提高社会公信力,吸引和激励优秀人才;对于治愈我国证券公司普遍存在的诚信缺失、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盛行等顽症,促进证券业规范健康发展等,都可以产生非常积极的效果,因而可以成为我国证券业摆脱目前困境的最有效措施。

  传统的合伙制有一个欠缺,即资本规模扩张能力不强,这会影响需要投入巨额资金的业务开展,因而近些年来在美国等国家出现并迅速发展起来一种改进的合伙制形式,即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的合伙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意义上的普通合伙人,即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另一类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全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对经营管理的结果负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只是提供资本(通常,公司资本的绝大部分由此类合伙人提供),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没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这种有限合伙制,既保留了传统合伙制形式下合伙人自我约束意识较强等优点,又吸取了股份制组织形式的资本规模扩张能力强等优点,有利于证券公司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等需要投入巨额资金的业务的开展,因此,部分综合类证券公司可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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