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应当尽快制定程序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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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 14:03 证券日报 | ||||||||||||
深圳智多盈 余 凯 从目前已经公布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四家上市公司的情况看,复牌以后二级市场股价都产生了不小的波动。随着以后试点公司增加,这种情况也会越来越多。如何避免这种波动对二级市场的影响,同时也要防止利益集团利用这种波动来牟利,是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
虽然上市公司提出的方案并非最终实行的方案,但大致代表了大股东的态度,因此对于流通股东来说肯定会产生一定预期而引起股价的波动,因此可以说试点方案和上市公司报表和分配方案一样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因此也可以理解在试点刚开始的时候,证监会为什么要对试点公司的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了。 目前试点实行的是上市公司自己申报的方式,这里就存在着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大股东是事先知道方案内容的,而流通股东则蒙在股里。当然按道理说大股东持有的是非流通股,并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因此似乎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一个客观事实是上市公司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的情况并不少见,另外目前参与上市公司解决股权分置试点方案设计的主要是券商,而券商自身也是参与二级市场的,这样无疑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因此可以说试点方案是不可能保密的,要说保密也只是针对中小流通股东。 由此看目前解决股权分置试点实行的是方案由大股东自己制订,时间也由自己决定,因此其中存在着很大的操纵市场的机会。因为上市公司和方案设计者可以自由的设计方案的内容以及自由的安排公布的时间,而方案推出后的市场反映也是可以预测到的,那么了解方案内容的利益集团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提前在二级市场进行操作,这样无疑会加强市场的操纵行为。 因此解决股权分置试点方案作为可以对二级市场股价产生重要影响的敏感资料,居然可以由大股东随意制定并自由安排公布时间,在程序的设计上是存在着重大纰漏的。如果不及时进行调整,很容易为一些利益集团利用来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中小流通股东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我们认为,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对试点方案产生的模式进行调整。首先,原来由上市公司自由申报方案应改为由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方案,证监会的指定应当公开,然后上市公司才开始制定方案,而上市公司方案的公布时间也应由证监会统一安排。这样做明显的好处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不由自己自由掌握,加大了市场操纵行为的难度;另外,证监会也可以合理安排整个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以免某段时间内上报方案的公司过于集中而引起市场较大的波动,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而且,一旦证监会指定某家上市公司进行试点以后,该上市公司就应立即发布相应的提示性公告,向广大投资者披露方案可能产生的大概时间段,并有效提示风险,但不得披露或暗示方案的内容。其后,该上市公司在公布试点方案的当天,其股票交易就应立即实行强制性停牌,直至试点方案得到股东大会分类表决程序完成以后再复牌,这样中小投资者就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损失,也使那些能提前掌握方案内容的利益集团失去操纵的机会。由于试点公司由证监会指定有一定突然性,这样就可以很大程度的减少市场操纵机会,保障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