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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石事件折射监管漏洞 应审理再监管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11:08 第一财经日报

  近日的“王小石事件”说明,对金融监管的再监管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金融协调机制有效运转的基础。

  应尽快设立金融再监管局

  成熟的市场需要有成熟的监管体制。而成熟的监管体制为保证监管者正确履行监管
职能,通常设计有良好的制衡机制相配套。金融监管缺乏制衡、缺乏对监管者的再监管,难免使监管政策忽左忽右、或严或松,引发市场信心不足。

  首先,缺乏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整体上容易导致监管政策产生过大的社会成本,即监管者因关心本部门的成败得失,而忽视其行为引起的社会成本和收益。

  其次,与整体上增大社会成本相反,如果缺乏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很可能诱发监管主体内部宽容监管的道德风险,即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要求和对风险能力的控制,隐瞒金融机构的不良状况。监管者这样做的动机之一是逃避监管不当的职责,总希望不良状况能够得到改善,这种情形可称之为“官僚赌博”;动机之二是可能来自外来机构人情世故的影响。

  由于严监管与松监管往往同时存在,形成监管不公平,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形成。于是各金融机构往往“跑部钱进”,围着监管当局转,进一步形成权力主体“寻租”的社会环境。

  金融监管本身是制衡的产物,我们不能因为金融监管的存在而放弃对金融监管的再监管。应该肯定,监管者需要自律,事实上监管当局本身也设立有纪检、监察等部门,但自律和他律是不同的概念,而且其效果也迥然不同。因此,为健全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我们应尽快设立金融再监管局,以便对监管政策的执行、监管效果的评价,以及对监管者个人行为等实施有效的再监管。

  具体地说,在现存“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对金融机构的行政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承担。三个金融监管主体应是完完全全的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管对象进行具体监督,以及就货币信贷政策向人民银行提出反馈意见。在行政监管执法中主要注重市场准入管理和日常技术性监管,以避免行业性普遍违规行为发生。而金融再监管局则负责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监管主体的行政监管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三个监管主体的监管绩效进行评估,负责对三个监管主体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察,并对一切违法、违规主体及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涉及刑罚处罚的,由司法部门管辖,此时再监管局参与公诉。

  金融再监管局应直属国务院领导,但考虑以下原因,可由人民银行代为管理并行使职能。第一,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内阁成员单位,其本身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负责整个金融业的宏观监控与稳定;第二,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相对超然的地位有利于代行再监管权;第三,作为国家金融宏观管理部门,由人民银行行使再监管职能,有利于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建立。

  联席会议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现阶段,我国形成的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对发挥专业监管优势,避免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在同一平台上存在的角色冲突具有明显效果。但是,毋庸否认,该体制也造成了中央银行与监管部门,以及监管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分割,导致了相互之间的内在冲突外部化和职能重复、缺乏紧密合作与协调等问题。

  关于协调机制建立问题,很多同志已作了有益探索。不少人提出应建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为主的联席会议制度,进行相互之间的协调与及时磋商。其实,联席会议制度对我们来说并不新鲜。现实中,大量运转的各种联席会议早已向人们显示,联席会议不过是一种“神仙会议”,或者权力资源争夺、部门利益博弈,或者心照不宣、敷衍了事,根本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首先,任何一项政策都不是单一的,而是涉及到若干相关部门。由于各部门的职能冲突和行政管辖壁垒,因而,暗底下都是各自为政。

  其次,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行政位阶上,都与人民银行相等,因而存在着谁也无法约束谁的窘境。如果人民银行缺乏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行再监管的权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完全可能被部门利益甚至被金融机构牵着鼻子走,而企图推动货币政策,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人民银行也将大叹徒劳无功。

  从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来看,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从而使得金融监管逐步从以机构监管为主转向以功能监管为主。功能性金融监管是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方式,关注的重点不再是金融机构本身,而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它可以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有利于克服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管理。

  但是,在目前分业监管的情势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监管机关分别仅对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机构具有机构监管权力,工作侧重点是负责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监管。而对于功能性监管,对于协调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妥善处理好各个层次上的监管冲突,既防止监管过度,又避免监管不足,切实监测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则只有人民银行才可能承担。道理很简单,对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三类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对跨业金融创新与金融工具运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整个金融业的宏观监控与稳定等,事实上除作为国家金融宏观管理当局的人民银行外,其他任何一家金融监管机构显然都难以出面协调。

  总之,只要各部门的层级不相上下,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角力就不会间断,而且向来是贯彻健全的政策,以求化解荣枯循环的一大障碍。其中谁试图说服谁,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想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因此,我们建议,在建立金融协调机制,设计联席会议之前,只有先赋予人民银行对银监、证监、保监进行再监管的权力,确立人民银行统筹金融管理和金融稳定的权威性,才可能避免各部门相互打架、相互推诿、市场无所适从的负效应。这也是由我国这些年经济金融改革的实践和国情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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