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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新规不会产生同股不同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0日 08:4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专家打消市场人士疑虑———定向增发新规不会产生同股不同价 本报讯 近期,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对不同认购者的不同认购价格作出了规定,有投资者担心因此产生同股不同价的问题。就此,记者咨询了业内专业人士,专业人士否定了市场的这一担心,表示这属于“一次审批,两次发行”,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在定向增发新规中,对两类认购者的分类以及认购价格、锁定期限做了明确规定,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的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未明确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的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投行人士解释,前一类发行对象,多是指大股东,大股东有的是用资产认购,即资产注入;有的是用现金认购。一般情况都是大股东以资产认购,往往也就是因为大股东有优质资产注入,市场才会对上市公司的后期表现产生比较好的预期。在此基础上,财务投资者才会有兴趣参与认购,然后再在这个市场预期下进行询价和竞价。“从这个角度来说,不存在同股不同价。” 有些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中先锁定了战略投资者,例如一些上下游关联企业等,他们认购的价格可能比其他认购者要低一些。“这部分投资者需要预约登记,实际上可以视作‘一次审批,两次发行’。” 新规中的前一类认购者的股份至少必须锁定36个月,属于战略投资者的范畴,后一类认购者的股份锁定期是12个月,更多扮演的是财务投资者的角色,“二者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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