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流通股股东提案权 制度上保障投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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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09:17 证券时报 | ||||||||
本报记者 万鹏 在本报近日召开的有关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研讨会上,多家基金及券商的代表建议,应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相关机制,避免流通股股东利益遭受单方面的损害。 赋予流通股股东提案权
目前,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应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多少对价尚无明确标准,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也由代表非流通股股东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单方面提出,流通股股东仅能就此方案享有分类表决的权利,如此的制度安排,将使流通股股东陷入两难境地。 有基金经理将此比作“囚徒效应”,他们认为,既然市场将股权分置改革简单地视为利好,并加以炒作,那也意味着,一旦改革方案被否,股价也将大幅下跌,这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流通股股东的投票决策———为避免市值遭受损失,即使对改革方案不满意,也只能投赞成票。对此,不少业内人士呼吁,应赋予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的提案权。某基金经理表示,赋予流通股股东提案权不仅是公平的体现,也有助于加快试点,使市场形成全面的利好预期。 不过,在目前的制度体系下,流通股股东显然还无法充分行使这一权利。按照现行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在提案人数方面就首先设置了较大的障碍。另一方面,即使一部分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上达成一致,但也很可能未等到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就遭到董事会的否决。 为此,业内人士建议,管理层可考虑制定专门适应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赋予流通股股东更大的提案权,使流通股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保障流通股股东投票权 业内人士还指出,完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机制还应切实保障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在现有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下,广大流通股股东对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只能表达“同意”、“反对” 、“弃权”三种意见,双方之间明显缺乏充分沟通和协商的平台。为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就建议,从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至少间隔两个月的时间,以便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网上对话或路演的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沟通,并根据反馈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此外,他还表示,应赋予一定比例的流通股股东以提案权,在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方案被否决后,对流通股股东的提案进行表决。 某基金经理还建议,应设定一定的期限,要求双方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达成一致,对于未能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上市公司,限制其再融资,促使大家形成一个稳定的预期。此外,可以探索用权证的方式,将股权分置改革的主动权交给流通股股东。 此外,业内人士还建议,为解决分类表决缺陷而设立“连续叫价机制”及“连续协商机制”,方案不通过,股东大会就不结束,以便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延长临时停牌 由于市场将股权分置改革视为利好,因此,试点个股也成为资金云集的焦点,其股价也难免大幅波动。 从首批4家试点公司方案公布后的股价表现来看,普遍震荡较大。紫江企业方案公布后的第二个交易日震幅高达13.73%,换手率也超过15%,三一重工从方案公布后第二个交易日起三天的换手率接近25%,而金牛能源更因为方案所涉及的转债事宜而大幅下跌。由于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推出到股东大会召开还有较长的时间,这为投机性资金的炒作留下了充分的空间,显然不利于试点公司股价的稳定,也不利于市场形成稳定的预期。 而且,当市场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一种博弈的对象时,也不利于试点的公平与公正。有基金经理表示,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在对价的比例上往往有自己客观的判断,如果对方案不满意,可以选择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也可以在股权登记日前用脚投票,而以炒作为目的的投机性资金考虑更多的还是自己的利益———能否在炒作中获利,这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显然是相背离的。 为此,业内人士呼吁,应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的停牌时间延长至股东大会表决后,以便减少股价波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