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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73 证券简称:五洲明珠 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 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 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纪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以及为公司提 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经1/2以上的独立董 事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是否续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五条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报告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 关材料。 第六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 签字。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 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涉密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洲明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