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 10:38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573		证券简称:惠泉啤酒 
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股非字[2008]第11号
致: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王新颖、张明锋律师出席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6]21号《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
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
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7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
会的决议,并于2008年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08年3月20日上
午在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秉骥先生主
持。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53,447,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0,000,000股)的比例为61.38%。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亦出席了大会。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批准《2007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0人,
代表股份153,447,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
弃权票。
2、审议批准《2007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0人,
代表股份153,447,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
弃权票。
3、审议批准《2007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0人,代
表股份153,447,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
权票。
4、审议批准《2007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人,代表股
份153,447,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人,
代表股份153,447,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
弃权票。
6、审议通过《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10人,代表
股份153,447,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
票。
7、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审计机构2007年度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10人,代表股份153,447,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
反对票;无弃权票。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人,代表股份153,447,714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
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无正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新颖
张明锋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 新浪财经吧 】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