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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违规借款追踪:关联交易重重(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 08:47 证券日报

兴化股份违规借款追踪:关联交易重重(2)

  起诉的关健在于是否造成损失

  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雷敬祺律师认为兴化股份监事会没有尽职尽责、独立董事形同虚设,最严重的是违规借款这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检查公司的财务。并且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了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规定。

  同时雷敬祺律师指出,根据是否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可质疑其是否涉嫌触犯刑法。

  多名法律工作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纠错”不能“不了了之”。并指出:无论大股东是否为国有企业,也无论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管是否由国有企业或政府派出和推荐,只要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都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彻底根除大股东占款问题的发生,关键要看对违规者的执法力度 。

  对上市公司屡屡违规现象,雷敬祺律师认为主要是司法条例的缺位,因而执法机构在执法上有难度。

  而据本报记者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即将出台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明确了五类证券犯罪的“起刑点”,其中之一即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刑法修正案(六)将第161条的罪名由“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订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所以新标准也作出相应修改。

  修订后的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律师表示,《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将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作为追诉的数额起点。

  但起诉的关键在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是否对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本报记者试图就此问题对兴化股份董事长陈团柱进行采访,但被对方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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