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关于工商变更登记。贵司的互联网营销是指网红经济吗?请问已开展相关的业务有签约的网红吗?
董秘回答(金逸影视SZ002905):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 公司增加互联网商品零售的营业范围,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卖品业务销售渠道与服务模式创新需要,如卖品线上商城,以丰富销售形式,提升服务效率。 (2)影城终端与自营电商平台(官网、APP、公众号和小程序)双向运营导流需要,实施实体业务线上化、电商业务实体运营的赋能式经营,形成“影院现场+在线自营电商”强大运营优势。 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投资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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