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因股价低于1元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因股价低于1元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1年01月19日 02:49 证券时报

原标题: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因股价低于1元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ST长城 公告编号:2021-007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可能因股价低于1元

  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ST长城,股票代码:002071)股票已连续12个交易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8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现将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四)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2.3 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一)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2.4条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第14.2.1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

  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

  对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目前,公司正在持续改善公司经营的基本面,优化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同时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努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与资本结构。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ST长城 公告编号:2021-008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1月18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核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核查,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正在持续改善公司经营的基本面,优化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同时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努力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与资本结构。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问询,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的东北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被动减持少量股份,但未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除此以外,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6月22日起,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票已连续12个交易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8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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