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 资产比重不低于总资产60%
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据了解,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新增部分监管指标
未设定行政许可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述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此次办法旨在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该负责人指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须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该负责人介绍,与以往相比,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令人关注的是,此次办法并未设定行政许可。上述负责人解释称,根据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各方在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设定行政许可”“如何设定行政许可”等问题上还存在分歧。“此次重点从完善经营规则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出发,明确业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暂不涉及行政许可和处罚等相关事项。”该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将根据监管实践,积极研究论证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许可问题。
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
期间原则上暂停登记注册
办法指出,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那么,过渡期的又将怎样监管呢?
上述负责人指出,根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为此,我们在此次办法中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该负责人说,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二是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三是在《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李伟铭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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