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9年03月27日 03:13 中国证券报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40,481,337.12元(扣除保证金后的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起诉状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说明如下:

  ■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四: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五:高伟

  被告六:蔡昌富

  被告七:杨学强

  2、案件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借2017综35212福田的《授信额度合同》等额度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的授信总额度,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其中:

  (1)保证额度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整;

  (2)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等值人民币壹亿捌仟伍佰万元整,其中包括以下分项额度:信托收据额度为等值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整,可用于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信托收据贷款、非信用证项下的信托收据贷款、开立乙方不能完全控制可控货权的即期信用证、开立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票据保付、委托付款;出口退税融资额度为等值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用于办理“融税通”业务。

  被告一在上述1、2两项分项额度项下授信本金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为担保被告一在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原告先后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抵2017综35212福田的《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编号为质2017综35212福田的《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最高额质押合同》及编号为质协2017综35212福田《质押登记协议》,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保2017综35212福田-5的《额度保证合同》,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保2017综35212福田-4《额度保证合同》,与被告四签订了编号为保2017综35212福田-6《额度保证合同》,与被告五签订了编号为保2017综35212福田-1《自然人额度保证合同》,与被告六签订了编号为保2017综35212福田-2《自然人额度保证合同》,与被告七签订了编号为保2017综35212福田《自然人额度保证合同》。由被告一以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国通大厦主楼第25层的房产(深房地字第3000739808号)为被告一在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一以出口退税账户内已有及未来将有的资金为被告一在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共同为被告一在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额度合同及担保合同生效后,原告依被告一的申请,于2018年3月16日和5月4日分别发放贷款人民币3251.6万元、1246.4万元;进口项下海外代付融资共计六笔。截至2018年9月17日,被告一在额度合同项下欠款情况如下(未扣除保证金金额人民币43,540,000元):

  ■

  被告一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其他被告也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

  4、诉讼请求: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截至2018年9月17日扣除保证金后的欠款本息人民币140,481,337.12元以及2018年9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规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

  (2)被告一以其提供的抵押财产(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抵2017综35212福田的《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一以出口退税账户内已有及未来将有的资金(详见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最高额质押合同》)为被告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原告有权以出口退税账户内的前述资金优先受偿。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分别收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英锐恩科技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艾邦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创新科汇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状 (详见公司临2018-048公告、公司临2018-049公告、公司临2018-058公告、公司临2018-059公告、公司临2018-061公告、公司临2018-063公告、公司临2019-016公告)和北京银行诉讼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详见公司临2018-055公告)。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被诉讼或仲裁金额美金12,695,872.83元及人民币237,384,256.28元。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应诉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6日

被告 出口退税 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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