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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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26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秦军满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47,552,0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95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65,841,5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80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1,710,5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4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2,856,4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0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4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1,710,5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491%。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7,373,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1%;反对15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弃权24,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2%;反对15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弃权24,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选举张士利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7,373,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1%;反对15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弃权24,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2%;反对15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弃权24,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0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3%;反对15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8%;弃权24,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6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42%;反对15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9%;弃权24,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关于公司房屋出租等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83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0%;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1%;弃权24,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80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0%;反对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24,76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参会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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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莉、尚婉婷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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