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学关系”问题研究

“府学关系”问题研究
2019年03月16日 15:06 海外网

政府与大学的关系(简称“府学关系”)问题一直是高等教育学界和公共管理学界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在国家治理结构转型的背景下,推行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核心在于明确和处理好“府学关系”问题,而既有研究从理论切入和实践探究都尚未触及这一实质。正是基于这一研究空白,黄建伟教授的《美国“府学关系”问题研究——以权力边界为切入点》应运而生。

该书一共分为九章,可以从美国“府学关系”的权力“要素”、关系“勾勒”和形塑“图谱”三个维度进行简单介绍。

美国政府的介入权力简化为明示性权力、默示性权力和禁止性权力,而联邦和州政府的权力归属也分为三类,即联邦专有、联邦和州共有以及州保留。联邦政府的明示性权力主要包含依国防权、知识产权保护权、征税权、制定并执行法律权等高等教育公共治理权,联邦政府的默示性权力主要是依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8款中的解释性权力,联邦政府的禁止性权力包含联邦专有和联邦与州共有的权力,主要依据《权利法案》。州政府的明示性权力主要是高等教育的举办权和监管权,州政府的默示性权力和禁止性权力则是依据宪法所赋予的具体权限。与政府介入相对的则是美国大学的自治权力,政府权力的边界止于大学自治,大学自治是学术组织固有的一种权力。大学自治权一般包含用人自主权、理财自主权和治事自主权,其中,治事自主权包括学术自治和行政自治。美国“府学关系”的核心问题在于政府治理权与大学自治权之间的相处关系。

在勾勒美国“府学”权力关系之前,理应梳理权力的使用主体、作用对象。在“府学关系”谱系中,“施力方”是政府主体,进一步具化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受力方”为大学,具化为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美国政治体制深入影响到了“府学关系”的不同领域和层面,联邦政府对大学主体的影响范围较广,明示性权力、默示性权力和禁止性权力都可以依托不同的权力渠道影响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用人自主权、理财自主权、学术自治权和行政自治权,但影响的程度并不深刻;反观州政府的权力边界则只限于公立大学,这与公立大学的办学主体和资金来源有莫大的关联,因而州政府对公立大学的影响深度远远大于联邦政府。从大学主体维度,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都在不同程度受到美国政府的影响,其中公立大学因其独特性质受到美国政府更为深入的介入,而私立大学则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因而可以反映美国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在“受力”层面具有较大差异,进而可以揭示和探究政府权力的介入对美国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发展、成长的影响差异。

依据不同的权力层级和不同类型的权力主体,勾勒出了美国复杂的权力图谱,这为深刻解读以权力边界为切入点的美国“府学关系”问题提供了线索,进而延伸出,从不同的“看法”、“看层”、“看台”、“看点”的角度深入诠释,即从权力主体出发,分析大学的自主权力受到了政府哪类权力的干预;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个维度揭示权力图谱;从美国政府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限来解读美国的“府学关系”问题;分类概述美国政府与公立大学的关系、美国政府与私立大学的关系。从不同维度的解析中,可以看出“府学关系”问题的实质是“政府与大学两者之间政府一方占主动的权力关系”,美国“府学关系”中的“天然屏障”和“权力缝隙”是并行不悖的,“府学”权力关系是复杂多元、动态变化的,但究其根源依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美国“府学关系”的权力图谱并不一定适应不同的宪政背景。

美国“府学关系”的权力图景的描绘,目的应是为了更好推进我国“府学关系”的改善和治理,特别是在全力推进“双一流”的治学背景下,实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教育,是推动国家发展的动力。任何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教育。作者所述美国“府学关系”权力图景及其特性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建构科学合理的“府学关系”提供了有效借鉴,为进一步探究“府学关系”问题打开了国际视野。(胡象明 任晓刚)

责编:张阳

(本文来自于海外网)

大学 关系 联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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