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3月17日电(记者李亚楠)河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公布的《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室温不低于18℃,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
办法规定,集中供热起止时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集中供热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此外,办法还规定,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该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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