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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注竞争性企业互挖墙脚现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3日 09:02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 唐福勇 张孔娟 3月22日深圳报道

    “不准挖我墙脚”,这句话成了今天开幕的深圳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嘴上常说的一句话,更有意思的是这也是此次人代会的“一号议案”。

  这份议案是由李继朝等11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深圳出台《高科技企业竞业限制
条例》,限制竞争性企业挖对方“墙脚”,以保护科技创新企业健康发展。

  李继朝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创新的主体是员工,关键员工的离职和到竞争企业任职会对原企业造成极大伤害,关键创新研发项目成员集体出走更是对企业发展的致命打击,竞争企业之间通过挖对方员工的方式破坏项目进程已是人所共知的普遍现象。因此,通过制定竞业限制条例,限制高科技创新企业从业人员通过离职、入职、兼职等方式,到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工作,既是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保护,也是为深圳建设创新型城市保驾护航。

  议案认为,就竞业限制问题,国家目前有原国家科委199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有1995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二者对竞业限制的概念、范围、方式、补偿金额等均有涉及。应该说在这一问题的立法上,深圳是走在全国前列的。但由于已经过去十年,立法基础有了很大变化,相关条款不能适应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新形势,特别是原竞业限制方面的规定由于企业要付出难以承受的极大成本,因而在实际中基本没有可行性。

  与此同时,由深圳市人大科技界代表小组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高科技企业竞业限制条例(草案)》作为议案附件也递呈了人大,这份附件中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限制措施:

  一、在生产、研发、市场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不能聘用另一企业的在职员工为本企业工作,不能聘用离职员工与原单位所签订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时间内的员工,没有签署协议则从离职之日起按两年计。

  二、在高科技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能利用工作之便在另一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业余兼职。入职时必须书面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离职时必须与企业签订脱密协议,至少两年内不能为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

  同时,这份议案附件还提到,对违犯竞业限制条例的,如果给被侵害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按下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以违犯本条例的员工所参与的工作获得的全部收益金额为赔偿额,不论该员工在整个工作中所占工作量为多少,时间以该员工实际参与时间开始到工作结束为止。赔偿由收益企业承担。

  但如果员工离职后,因受竞业限制有再择业困难的,企业在失业期间有给予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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