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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信贷试点是农村金融又一补充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9:09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唐福勇

  2005年12月27日,在中国近代银行发祥地山西省平遥县,“日升隆”“晋源泰”两家以明清票号方式命名、民间完全出资的商业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揭牌成立,十家农户当场也拿到了首批贷款。这是中国首次批准民间信贷公司下海试水,也是央行经过长期酝酿,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尝试一种新型金融---民间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

  一时间,民间金融尤其是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光圈全集中在了这两家试点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身上。在目前四大国有银行纷纷撤出县域经济的大环境下,这种新型的完全由民间出资的商业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似乎将接替原国有银行中服务农村金融的角色。从某种意义来看,这种民间信贷公司的出现正是对农村金融的又一种补充。

  一方面,国有银行在普通农户借贷方面步步后退;一方面,农村金融正出现一些“真空”地带,据山西省银监局的调查,2001年到2004年,山西省某农业县农信社对农户贷款受益面仅为19.6%,一半多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求贷无门;而另一项对我国地下金融现象的调查表明,目前中国地下信贷规模已近8000亿元人民币,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比重平均达到了28.07%。调查还显示,农户中只有不到50%的借贷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在中国,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地下借贷的依赖性正表现出越来越强的势头。

  更重要的是,加上国有

商业银行大量资金上存和
邮政
储蓄的“吸储器”作用,加剧了农村资金的外流。

  在此次试点中,对于试点公司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只贷不存。并且按照平遥县小额信贷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组长、副县长温启华的说法,两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发起人的资金必须是自然人的合法现金;并且重点以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他农村社会事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贷款对象;单户金额最多不得超过5万元,如果是农副产品流通业,每户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贷款利率在不超过国家利率4倍的幅度内自主浮动。

  回到贷款这个角度来看,小额商业信贷公司的成立,是放开农村金融的一种尝试,也给了民间借贷合法性一个名正言顺。因而有人认为这标志着民间借贷以合法的身份走向融资的前台。做为一个信贷公司,也就意味着政府再不可能象管银行那样来管这样一个市场化的公司。但从目前信贷比例与对象的限定来看,在一定意义上仍是用民间的资金、民间的借贷方式、民间的管理方式来替代银行的作用。在这一点上,既更大满足了农村金融的需要,扩大了农村信贷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农村银行”的角色,只是这个银行不能吸收存款,而且大部分贷款对象只能面向农户。

  人们目前担忧的是,这种纯民间的商业小额信贷公司的风险怎么来防范,就贷款的信用而用,银行的放贷有着国家信用做后盾,而公司的信贷则显然是个人信用,在民间借贷不规范出现问题时,如何约定违约责任,如何做到以司法的力量来追回欠款。而显然在这方面还没有明确的相应

政策法规来保障。

  另外,现在允许这类公司的利率可以在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上限内自行决定。这虽然解决了农户借贷的便利性,但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因利率的高出而给农户的借贷成本增加了呢?这一点在有些人看来并不明显,相反还有可能会降低融资成本。在他们看来,在民间金融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因而融资交易成本会较之正规金融明显偏低。而从效率方面来看,民间借贷的交易手续显然不会有银行那么复杂,交易过程会快捷,加之融资的数额通常不大,因而其借贷效率会远高于银行。

  其实做为一种试点,就是要在没有先例可循的基础上摸索出今后普及的规则来,因而只要试点的公司在借贷中有司法的保障,有政策的保障,同时,明确了定价利率、风险控制、经营地域等关键性问题。这种服务于三农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就会象其它服务类公司一样,只是一个地域性的服务公司,而不会因其与金融打交道而危害国家金融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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