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上市公司股改全面铺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0:34 金羊网-新快报

  沪、深交易所昨同时发布股改《指引》

  新快报讯(记者 吴谭)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昨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指引》),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有关股改试点《指引》废止。这意味着股改指导工作将落实到交易所层面,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改工作将在交易所“均衡控制改革节奏”
的前提下全面铺开。

  沟通协商限制在10日内

  根据该《指引》,拟进行股改的上市公司应先由保荐机构就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技术可行性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进行沟通(沟通内容不涉及具体公司名称和对价水平),之后,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报方案,并等候交易所安排,在公布股改方案后公司股票即停牌。与试点期间不同,《指引》强调,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并申请股票复牌,也就是说一旦公布股改方案了,所有的沟通要在10日内完成。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如未能在10日内公告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原则上应当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股票复牌。股改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另外,《指引》中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此前则是先公布方案后报批。

  强化对承诺的监管

  在股东履行股改承诺方面,第二批股改试点企业中出现一个特例———广州控股,其大股东想履行承诺,但因增持比例超过交易所限制,不得不一度停止维护股价的承诺。业内人士曾呼吁交易所配合股改,对有关规定进行变通,但从新公布的《指引》看,交易所不会改变有关规定。《指引》明确表示,在股改方案中作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承诺人),应当保证承诺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改革方案实施后承诺人不得变更、解除承诺。《指引》还强调,承诺人应对其承诺事项提供必要的保证,如果将股权转让的,也要求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这一新规定解除了不少流通股股东“大股东借转让股权逃避承诺义务”的担忧。(观宇/编制)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