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迟到申报退税货物仍须进行纳税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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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0:02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记者 张培娟)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从5月1日起,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 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
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外,对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