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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个人公益捐赠 因渠道与对象不同免税额各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00:06 北京现代商报

  26日,中国内地首张慈善榜正式在北京揭晓。慈善和捐助再次成为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焦点。有人指责国内的企业家和民众缺少爱心,但专家认为,税收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不健全才是导致国内慈善业踌躇不前的根本原因。通过下面这个例子,可看出问题的一斑。

  同事小王和小赵都喜欢做善事,最近他们不约而同通过某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给两个单位捐款,小王捐给一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0元,小赵捐给一个老年人服务机构2000元。
然而到月底发工资时,小王却发现自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明显比小赵多。

  通过咨询北京地税12366热线后,小王才明白,原来小赵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而自己的捐款因为超过了应纳税所得额的30%,根据税法的规定,超过那部分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小王这才明白原来虽然同是公益捐赠,但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不同。

  捐赠对象不同 免税额不同

  据了解,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捐款给需要帮助的人奉献爱心。而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事业,我国税法允许捐款的个人可以在税前扣除捐款部分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防止滥用这一税收减征条款,税法对捐赠人及捐赠对象都做了严格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可以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另行扣除。扣除的限额视不同捐赠对象而有所不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也可以享受个税减征规定,但捐赠额度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例如,小王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捐给一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0元,那么他允许扣除的捐赠额6000×30%=1800元,而他所捐的2000元中,只有1800元可以扣除,超过的200元则不能扣除。因此,小王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6000-1800=4200元而不是4000元。

  直接捐赠不允许扣除

  据了解,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捐赠或者纳税人直接给受赠人的捐赠,无论他的捐赠是否超过30%,都不允许扣除。

  捐赠额度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不可以扣除的捐赠对象: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主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其他有关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可咨询北京地税12366热线或登录北京地税网站(www.tax861.gov.cn)。商报记者张培娟S051通讯员 王锦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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