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证券法修正案获通过 股票发行价将市场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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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05:5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据新华社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8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土地管理法等10部法律修正案,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些法律修正案。
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分别是: --公司法修正案删去原法律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证券法修正案将原法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票据法修正案删去原法律第七十五条。 资料链接: ○原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原证券法第二十八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原证券法第五十条: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原票据法第七十五条: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相关专题: 数据: 相关评论: 上证报社论:正言“市场化” 看得见的手也要到位 证券时报社论:发行定价机制改革箭在弦上 此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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