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社论:发行定价机制改革箭在弦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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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01:11 证券时报 | |||||||||
闻者 种种迹象显示,股票发行定价机制改革已是箭在弦上。 8月28日,《公司法》、《证券法》修正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这一天起,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不再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继苏泊尔(资讯 行情 论坛)跌
近期,市场频现新股跌破发行价的现象。这究竟是市场低迷所致,还是发行定价出了问题?市场人士分析认为,出于后者的原因可能更大,一些新股的定价确有“虚增”成份。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一些公司“虚增”发行价?专业人士指出,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值得关注: 其一,新股发行定价基础中涉及大量的非主营业务收益。如苏泊尔,按公司2003年度全面摊薄每股收益0.75元计算,其发行市盈率仅为16.19倍。但考虑到公司当年存在巨额非经常性损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下降为0.52元。业内人士指出,将巨额非主营业务收益纳入新股发行定价基础,是发行价“虚增”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二,按照股票发行前股本定价。在新股定价中,一般都是按照发行前的股本计算每股收益,再通过一定的市盈率来确定发行价,发行前后,由于股本不同、计算方法不同,从而导致发行价格有很大不同。 专业人士建议,上述发行定价基础所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且应当成为此次股票发行定价机制改革的方向,即新股定价中应将非主营业务收益剔除出去,并且应该按照扩张后的股本定价。如果能将上述举措付诸实施,将夯实股票定价基础,有利于一个“真实”价格的形成。 除此之外,专业人士还认为,在股票发行价格的形成机制上,也需要进行一些改革,如引入机构投资者询价机制,然后按询价结果向机构投资者进行配售等。《公司法》、《证券法》修正案获得通过,意味着市场化将成为股票发行定价机制改革的方向,而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询价机制,有利于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使得股票发行定价充分反映市场供需双方的愿意;并且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还将对发行价格起到市场约束作用,这种来自市场的约束力要远远大于监管部门核准的行政约束力。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通过在新股定价中剔除非主营业务收益、按照扩张后股本定价和引入机构投资者询价机制等改革举措,我国股票发行定价机制将有望得以重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