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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论城乡二元体制改革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0日 11:36 经济观察报
厉以宁 计划经济体制有两个重要支柱:一是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的国有企业体制;二是城乡分割、限制城乡生产要素流动的城乡二元体制。这两个支柱支撑着计划经济的存在和运转。 城乡二元结构自古就有,从宋朝算起,至今已有一千年以上的历史。但过去虽有城乡二元结构,却没有城乡二元体制。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户籍分为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城乡二元体制形成了。从这时开始,城市和农村都成为封闭性的单位,生产要素的流动受到十分严格的限制。它把广大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禁锢在农村中。于是,计划经济体制得以巩固,维持运转。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开始的。农村家庭承包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为乡镇企业的兴起创造了条件。但实行农村家庭承包制只是否定了城乡二元体制的一种极端的组织形式——人民公社制度,并没有改变城乡二元体制继续存在的事实。在中国农村,农民有承包地和宅基地,并且可以在宅基地上盖住房,它们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又是生活保障。这是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城市居民和农民的差别之一。 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的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从1985年到现在,国有企业体制一直不断地进行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需要进一步做的,是深化垄断行业的改革以及加快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然而,计划经济体制的另一个重要支柱——城乡二元体制,多年来基本上未被触及。今天,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已经成为结束计划经济体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任务。 城乡户籍制度是城乡二元体制的主要标志。但仅仅走向城乡户籍一元化,还不足以消除农民进城和加速城镇化的体制障碍。农村户籍背后的土地制度,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需要尽快改革。 允许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成效的改革成果。中国广大农民20多年来能够解决温饱问题,承包制功不可没。但20多年来的实践同样表明,土地承包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而且这种局限性越来越突出。 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取消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不可行的。这不仅是因为,这样做可能会引起农村社会的巨大动荡,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如果取消农村土地承包制,还找不到合适的制度上的替代物。 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也就是说,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制不变的条件下,农民根据自愿原则,实行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尤其是采取转包、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促进规模经营,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此外,还可以试行“土地银行”经营方式,即外出务工的农民,或家中缺少劳动力的农户,把所承包的土地存入农村信用社,按年取得利息。 只要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能够流转起来,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局限性就可以大大减少,而城镇化的速度就可以加快。只要城镇吸纳农村人口的能力增大,城镇建设配套工作跟上,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就可以逐渐转向一元户籍制度。这样,城乡二元体制的改革就可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这一过程中,进城务工农民的收入也将明显地增加,因为它们除了劳动收入之外,还能得到“财产性收入”,如租舍收入、“土地银行”支付的利息、土地使用权入股后的红利等。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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