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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孵化器而非圈钱工具(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03:50 金融时报

  而我们从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解释中,没有找到圈钱的诸多“特征”。

  假如说有无圈钱的组织或机构?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可算是某种意义上的“圈钱”者。也正因为如此,金融机构蕴藏的风险才是真正的“圈钱”风险,由于其是被特许的圈钱者,将“特许”演化为圈钱信用,既是信用主体,又是信用中介。由于我国国情体制改革的特殊性,具有信用优势的金融机构,往往依靠是“特许”本身,如果没有“特许”作为信用,其信用优势是否存在、或者是不是优势,就大可置疑了。“特许”的范围有多大,信用的边界就会有多宽。或者说,特许,就是信用。

  产业投资基金则不能同日而语。产业、投资、基金,三种指向明晰无误:产业是基础、投资是行为、基金是投资方式,三者集合,始成为一种特定组织或制度约束。特别是在产业方面,明确了是实业投资,更是对产业进行具体化。如果以此为标准之一,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已经不是产业投资基金了。

  之所以出现如上谬误,不能忽略的则是我国缺乏产业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产业,作为一个庞杂的体系,在产业与投资之间,属于几近空白的领域。或者说,懂得产业的不懂得投资,懂得投资的不熟悉产业。产业是政府的事情,在具体过程就是实业;投资是资本市场上的行为,具体点则是生产性资金运用。企业对产业的漠视,或者投资人对产业的陌生,则与我国的企业规模和发展水平有关。

  因此,如果强调了如此正本清源的产业投资基金,再去按照想当然的圈钱手段,可能就不会那么容易。

  三、需求是根本,市场是基础性的短缺资源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集合制度,是对投资的集合,而不是对投资人的集合,这是产业投资基金与一般企业或公司的根本区别。尽管根据中国国情,有自任管理人的制度性妥协或折中,但实际操作也是两难:自任管理人,很难与公司制区分;非自任管理人,则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存在信任障碍。在中国缺乏产业投资理论体系、产业投资系统和应用工具等更无从专业化的条件下,可以说没有一个机构或组织,敢于称之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合格”管理人。与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投资管理机构,在其之初对产业投资基金想当然的豪情万丈,一旦介入,则难逃铩羽而归的结局。建立在投机之上的投资,对什么是产业、以及产业如何投资无从下手。

  集合本身就是一种制度。从制度应用性入手,产业投资基金就会柳暗花明。所谓应用性,则是以实践和易于操作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制度实证,以实证说明产业投资基金的独特价值。

  产业投资基金目前的实践障碍,一是产业,如何识别产业;二是产业投资,如何对产业进行投资收益性价值评估。当资本市场已经初具雏形时,产业投资即对实业的投资,则是一片尚未真正开发的市场处女地。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制度,不仅仅是对投资的集合,也是对管理资源的集合,更是对产业价值资源的集合。当然,也包括对政策资源的集合(不仅仅是对政策投机和利用)。产业是投资之轴,市场既是投资的扇面,基金则是作用扇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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