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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许可会计做假 追溯企业做假的制度根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 11:1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记者 张敏   

    据国资委披露,检查发现,在2004年181家中央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中,有近120家企业审计报告不充分,其中13家报告结论与事实相反。

   1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
作会议上说,中央企业今年要在财务管理等经营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这次会议上,国资委纪委书记黄丹华透露,国资委将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和防范风险内控机制,对企业财权、物权等权利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范权利滥用。

  此间,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局长孟建民披露,国资委对181家中央企业2004年财务审计报告进行突击检查后发现,有接近120家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不充分,其中13家央企财务审计报告结论与事实相反。

  据了解,国企做假账并不是新鲜事情。这几年,在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每年的检查和审计清单中,总能发现包括央企在内的一些国企存在做假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列资产和利润、损益不实、假破产真逃债等。对此,国家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说,“企业做假账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虚增利润的问题较为突出”。

  国企做假账为何频发?又是什么成全了他们的造假意图?

  企业普通会计敢不敢做假账?

  “接近120家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不充分,其中13家央企财务审计报告结论与事实相反。”对这些数据,国资委有关人士评价,“由此可见企业的做假程度。”

  做假账,则必然有财会人员的参与。但如果仅把责任推给财务审计人员,则有失公允。一家国企的财会人员这样说:“如果没有企业领导的特别许可,一个普通的会计是不敢做假账的。”

  不做假是企业财务审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但记者在采访中听到的反映却是,对于会计来说,一旦企业的管理层决定了,会计就只有两种选择了:要么坚持原则,结果是受到排挤甚至下岗回家,再由继任者来做他所不愿做的假账;要么违反职业道德,自己做假,也能得到领导的信任。

  面对这样的选择,这位会计也很无奈。他说:“在一些企业的财务管理上,不诚信的人没有代价,诚信的人反而要付出代价。”

    中介公司在帮企业做假账

  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局长孟建民分析,财务审计报告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是做出这些报告的财务中介公司帮企业做假。他说,目前我国181家中央企业外聘了300余家中介进行财务审计,但许多中介公司是本着“收人钱财,给人方便”的态度做财务审计,在审计工作中走过场,甚至帮着企业做假账。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国内一家企业要被外资收购,这家国企负责人请会计师事务所去审计。审计发现,企业的存货一下子增加了2000万元。这家企业的老总说:“今天你既然来了,我就告诉你。存货是假的。但我们与外资方已经谈妥了。”言外之意是希望能够“通融”。

  一些国企领导既是“委托人”又是“审计对象”,这种双重角色不仅使企业内部财务监控与管理形同虚设,也是造成注册会计师参与造假的最大原因。由于经营者事实上掌握着企业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他就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然也丧失了应有的职业道德,与企业“共谋”做假。而这几乎成了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理性选择”。

    企业做假的制度根源

  “不过,将原因归结到会计师事务所,显然是有‘护短’的嫌疑。中介机构只是国企‘作案’的工具而已,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一位业内人士颇有微词。

  有人士分析,企业做假账,根本原因在于国企“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以及企业领导出于追求业绩甚至政绩的需要。这两种原因纠结在一起,使得经营者有一种强烈的造假动机,这正是假账赖以生存的“土壤”。

  内部人控制的核心是财务控制,其典型表现就是已经受到强烈抨击而难以改变的“一枝笔”制度。而不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无法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比如,总会计师制度是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它可以有效进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但在181家中央企业中,竟然有92家没有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再加上领导对国有资产支配权利的获得,不是以自身资产责任能力为前提,国家作为所有者将资产支配权委托出去,最终风险仍由国家承担,这样一来,自然就助长了企业领导违法造假的行为。

  另一方面,还应看到的一个现实是,国企经营者一般只对上级负责。在对企业领导人无法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对他们业绩的考核只能过多地依赖收入、利润等这些财务硬指标。而不承担资产经营责任的经营者,如果靠自身正当经营很难改变企业状况,那么在市场和业绩的压力下,他就可能操纵会计制度,粉饰财务报表,以保住自己的位子,并在此基础上追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孟建民透露,国资委将在2005年加强对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对于那些尚无总会计师的企业,国资委会直接委派。

  此外,孟建民透露,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今后必须由上一级任命,并直接进入企业决策层,企业自己任命的总会计师将一律不算数;同时,国资委还将建立总会计师责任追究制,出现重大风险损失,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总会计师将会承担第二责任。

    强调法律对不造假的保障

  法律界人士强调,追究法律责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据介绍,企业领导授意相关人员做假,尽管要冒一定的政策风险,但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企业领导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却几乎为零。而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些造假行为是要承担判刑坐牢后果的。法律界人士建议,对企业做假的第一责任人的处罚,有关法规应有明确而可操作的条款,不能让企业做假之后,仅发表一纸“道歉声明”就可过关了事。否则企业造假的土壤仍然存在。

  法律界人士还建议,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说,也不能仅以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了事,还要建立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以此让参与企业造假者倾家荡产。

  至于对地方政府鼓励或默认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也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这样,才能让一些打着“发展地方经济”、“为民造福”招牌的政府官员有所收敛。

  除了强调法律责任,李荣融在央企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谈到制约监督机制时说,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现在的突出问题是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着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的问题。他表示,要完善中央企业的监督机制,在设计、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时要同步考虑建立监督机制,监督的责任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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