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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性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 11:54 人民网

  ——谈动物保护立法历史溯源

  孙江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从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发展历史来看,人类与动物的关系大致的表现基本上都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的关系。当然那些因为某种原因而被神化的动物除外(比如牛在印度就是不能被随便役使宰杀的)。在人类征服利用动物的过程中,对这些被征服、被利用的动物的保护,特别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的保护,其实,自古有之。

  关于动物法考源的观点,现在学界大多认为:有关动物的法律案件的最早记载是在古代希腊。接近从动物福利和动物利益出发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源于19世纪的英国。

  其实,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令和动物保护的思想,应该是起源于中国。世界上最早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令

  椐《逸周书大聚篇》记载:早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中国当时的首领大禹就曾经发布禁令:“在夏三月,川泽不入网,以成鱼鳖之长。”意思就是说在三月份不准下网到河里面去抓捕鱼和鳖。这应该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保护动物的法令。应该也是现代意义上的“禁渔期”最早的文字记载。 那个时候距离现在有4000多年,那时人口也不多,动物数量应该也是非常庞大的,但当时的古人就想到去合理保护这些动物,有计划的猎捕。实际上这是我们古人原始的对动物保护永续利用思想的一种表现。

  当然,大禹在颁布这条法令的背景是:大禹时代已经有了原始的农业生产。人们已经学会栽培农作物,收获粮食和果实,避免饥荒。从物质上,保证了该法令的有效执行。

  公元前十一世纪,距今3000多年前,农业生产更加发达了,生产和生活资料更加富足了。于是,有了西周王朝——保护的动物种类更加宽泛的《伐崇令》,该法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这里的“六畜”有两种含义,一个就是指牛、马、羊、猪、狗、鸡都是比较常见的这些家畜,这就是驯化的一些动物,还有一个意思就是泛指所有的禽兽,或者说野生动物,在这里它主要是指泛指所有的野生动物。“勿动六畜”就是都不要伤害它们,不要去伤害任何野生动物,违反这个禁令的话那么就是犯死罪的。《伐崇令》当中的规定可能是人类历史上对保护野生动物这一块处罚最严厉的立法了。

  到了秦代社会物质条件更加进步,对动物保护的规定也日趋增多和严格。《秦简?仓律》明确规定有关官吏应向农户征收饲料,并将所征数量及时上报中央。为了提高产畜率,严防成畜的死亡,《秦简厩苑律》规定:牛的死亡率不得超过33%,违反者,官吏要受到相应的处罚。《秦简?田律》还规定:每年二月,不准上山砍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得烧草积肥,不准采取发芽植物,捉取幼兽、幼鸟等。禁令至七月才解除。

  后来在汉唐元明清等时期颁布的法律中,也有不少保护动物的规定。比如:唐元宗先天元年,诰禁人屠杀犬鸡;宋真宗景德三年诏牛羊司畜有孳乳者放牧勿杀;元世祖至元三年冬严杀牛马之禁;至元十二年禁猎孕子野兽及屠牛马……。其中,元代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更为具体、仁慈和体恤。

  中国古代有关动物保护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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