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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额应该怎么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 20:05 财时网-财经时报

  核心提示

  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将新的个税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这引起民众的极大关注和热烈讨论。

  从800元调高到1600元仅仅两年,个税免征额又再次提高到2000元,调整的频率明显加快,政府着力降低居民税收负担的政策意图显现其中。而从民众对个税免征额是否偏低的热议中我们亦可看到,税收这一调整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其公平和效率的功能选项在和谐为重的社会中也具有了更多的民生意味。

  但显然,在未实现综合所得税制度之前,目前的分类所得税框架之下的单纯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不能解决收入分配差距的难题,要使税收调节再次分配的作用充分显现,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模式变化显然需要更多的考量。-

  1、个税免征额提高至2000元对谁有利?

  王朝晖:能减轻工薪阶层税收负担

  (北京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到2000元与这轮物价上涨和居民的生活费用上升密切相关,根据通胀水平来调整个税免征额是正常的,而且适当提高免征额有助于减轻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最近两次免征额的调整时间间隔比较短,这跟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有关,从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方面来说,个税征收点的提高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施正文:高收入者税负减少不明显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

  由于低收入者往往收入来源比较简单,这次进行的调整,只是对工资薪金所得这部分费用税前扣除进行了调高,但在目前分类所得税的制度下,个人的所得来源有11种,劳务报酬、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等收入来源部分的费用扣除额却没有变。而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往往很多,并且除工资薪金外更多表现为其他形式。因此即便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进行了提高,但高收入者的税负减少不是很明显。

  张斌:现行税制对高收入者监管乏力

  (社科院财贸研究所研究员)

  尽管通过提高费用扣除额对个税制度采取了一些调整,但目前的所得税制度对高收入者的监管仍是不力的。从800到1600元的那次调整,实际上我们除了提高免征额,还加强了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并且启动了年收入12万元自行申报制度。但此次调高免征额却没有配套的对高收入者进行监管的措施。目前所得税是分类所得税制,分为工薪收入,劳务,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11类所得,这种情况下,高收入者怎么界定?又如何甄别?其实是不容易的。

  目前对工资薪金征收的所得税比较高,因为对工薪阶层而言,薪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向这类收入征收所得税比较容易。但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很复杂,如劳务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等具有不确定性,西方国家这类所得通过加强现金和收入的控制并加强财产登记使得这部分收入征税比较容易,但我们国家在财产登记,现金管理等方面制度不健全,包括银行在一个身份证下的资金收支信息也不完备,导致实际上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仍然不力。-

  2、对调节收入分配有何意义?合理的所得税制度应该是什么样的?

  施正文:对调节收入差距作用有限

  在个税模式不转换的情况下,仍然仅仅只是在税前扣除上进行调整,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对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其实现在面临的最大矛盾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但这和降低税收负担是两个概念。因为工薪阶层收入不会很高,提高免征额保证了这些人群的税率档次不会进到比较高的税率区间。但这样的调整对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影响作用是不明显的,并且调节收入差距必须主要依靠累进税率,此次对累进税率没有进行调整,因此对调节收入差距作用有限。

  张斌:免征额的提高属于“一刀切”

  单纯地提高免征额能起到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税赋的作用,但如果没有其它配套措施来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征管,仅仅是提高免征额对改善收入分配是没有作用的。免征额的提高是一刀切的提高,即所有人的税收免征额同时提高,这对中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没有任何区别。提高税前扣除更有利于中等收入的工薪阶层,但在其他方面的作用却不明显,也就是说政策还是缺乏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征管。应该从减税负和加强征管两方面去采取措施才能取得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王朝晖:综合所得税制是发展方向

  个人所得税应从分类向综合所得税制靠拢,把各类收入合并在一起来进行征税,并根据物价变动水平和居民实际生活费用支出变动等因素,考虑税收指数化。但目前我国实行综合所得税的条件还没有具备,完全改革为综合所得税制还是一个比较长远的目标。这需要全社会的协调和配合,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法律法规的完善,民众纳税意识的增强和对税收的了解,以及社会风气等等必须提供一定的可操作环境,因此不能一蹴而就。-

  3、2000元个税免征额是高还是低?是否会继续提高?民众应有什么样的纳税意识?

  王朝晖:免征额仍有上调空间

  个税征收的免征额还存在不断上调的可能。目前,北京等城市2000元的免征额还是偏低。由于物价持续上涨,再加上由于2008年随着改革深入,煤电等资源产品价格将会上调,基本能源价格的上涨,将导致生活日用品价格随之上涨,这势必会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考虑到居民生活成本的上升,个税征收的免征额还是有调整空间的,不过这也需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

  施正文:高低要看税法定位的变化

  不能按照免征额为800元时候其与当时收入的比例来判定现在的免征额是高还是低。因为原来是个人收入调节税,主要针对的是极少数改革开放后先富起来的高收入阶层。但现在个税的功能和定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不能用原来旧的定位和功能来考虑现在的问题。如果仍按照原来的个税思路,实际上个税收入将会很有限,并且税收调节的范围也将会很有限。个税其实属于一种全民都需要交纳的税种,不能把个税调节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富裕人群,这种想法是不对的。

  张斌:争论免征额高低无意义

  单纯争论个税免征额的高低没有意义,税收功能的有效性才是最根本的问题。在税法的制定上应该核定其功能的有效性,如果制定的税法很复杂,形成了很精巧的税制,但实施的效果很差,而且有很多漏洞,甚至高收入者利用漏洞的机会更多,这就跟立法的初衷相违背。其实所有的税收都会对收入分配产生作用,只不过个人所得税因为切关百姓收入而引起很大关注。目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很低,约为7%,实际上占比93%的其它税种起到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是否更显著才是我们应该关心的。应该倡导一种更大局的纳税意识观,居民应该关注政府到底从自己手中收取了多少税,这些税都是由哪些人来承担的。而不应该只盯着个人所得税一个税种,中低收入者不应该为不缴税或者少缴税而一味叫好,要清楚谁有纳税的义务,每个人都要考虑自己对国家有没有纳税义务,而不是首先盯着高收入者,如果在这些方面没有准确的理解,只能加剧矛盾的对立,而无助于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解决。-

  4、应不应该按地区制定不同的纳税标准?实行全国‘一刀切’的个税免征额合理性何在?

  王朝晖:不同的地区应有不同标准

  不应该把个税的征收点固定化,因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应该有不同的征收基准数额,最好能够在不同的地区制定不同的起征标准。比如,北京或者上海这样比较大的城市,生活的成本指数比较高,其起征点就应该相应的提高,而边缘省份生活水平比较低,则可以考虑个税起征点降低一些。这样的个税征收制度才是比较合适的。因此从全国来看,2000元的免征额是否合理还有待于判断。

  张斌:统一标准将导致资源争夺

  实行全国统一的个税免征额其实对东部地区更有利,因为东部地区收入普遍比较高,而西部地区很多地方收入达不到税收起征额。但如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来划定纳税标准,则东部地区免征额可能高于西部地区,这就不利于劳动力和人才的流动,也可能出现各地争抢税收的情况。各地为了鼓励高收入企业和人员前来投资,可能会制订一个很高的免征额,这就形成盲目竞争资源和税收竞争,结果就是收入越高的人,免征额就越高。

  施正文:分地区纳税产生更大逃税空间

  分地区纳税会造成避税和税收征管的问题,可能会使部分人转移收入。因为如果某个地方个税起征点高,可能就会有人把收入进行转移。尽管随着改革,这样的地区差距会有改变,但就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来看,如果各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一样,税制将会变得很复杂,这样会产生更多的逃税空间,带来更高的征管成本。目前实行标准统一的税制比较简单,便于征管,等将来实行综合税制之后,考虑当地生活的标准和每个家庭具体情况,地区差异就迎刃而解了。-

  5、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能否起到扩大消费的作用?

  施正文:财富留在了民间

  政府在力图降低纳税人负担方面的意图很明显,毕竟考虑了生活标准的提高,减少了居民的税收负担,把财富留在民间了,对消费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尽管作用有多大仍待观察。因为随着物价的上涨,购买力的降低,与几年前相比,同样的可支配收入增加对消费的拉动作用却是不一样的。

  张斌:刺激消费的效果不乐观

  税前扣除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必然减少,可支配收入随之增加,但能不能转化为消费具有不确定性。这取决于消费的比率和习惯,对于不同收入的人也不一样,这还跟不同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有关,具体数据需要测算和调查。从理论上讲,减税对扩大消费和内需是有效果的,但仅靠提高税收的免征额来刺激消费恐怕不容乐观。要真正扩大内需,降低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需要对税收制度进行较大的调整,如增值税的转型等等。-

  免征额和起征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这次“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2000元”,指的是税前费用扣除(或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即免征额提高到2000元,而不是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免征额是指所有的纳税人都允许对应纳税部分享受税前扣除;而起征点则是对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人不需要缴税,凡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不仅需要对超过起征点部分的收入缴税。而且起征点以下的收入部分也有纳税义务,即超过起征点后所有收入都须要交税,不允许扣除。

  因此,免征额和起征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不同收入人群的影响是不同。无论低收入者还是高收入者,都能享受免征额规定的税前扣除;如果起征点为2000元,则是说收入在2000以下不需征税,收入超过2000元的需要征税,并且对2000元以下部分的收入也需征税,故税前费用扣除调高以后,所有人都同样获得了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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