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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应建立灵活的调整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05:48 中国新闻网

  昨日《新京报》发表社论《个税免征额度应该再次提高》,指出面对物价上涨,个税免征标准也要提高。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但就个税调整机制还有一些看法。

  早在2005年10月修订个税法,讨论减除费用是从800元上升到1500元还是2500元时,就有不少专家指出,讨论扣除标准只是下策,而设计出适当的调整机制才是上策。因为,现在的讨论仅是基于目前的收入状况、物价水平,即使确定出了标准也只是暂时的,谁能确保它的适用可以延续到以后的纳税年度?所以,有专家提议在明确的减除费用条款处再增加一条,即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在一定幅度内加以适时调整。但提议最终没有进入立法,而专家担心的情况却摆到了纳税人和立法者的面前:从2006年1月1日起适用的1600元标准,已经不适应2年后的经济形势了。

  美国的个税制度值得借鉴。美国的个税不设统一起征点,起征点除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之外,从上世纪80年代起,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税收指数化,是指经过立法通过的一个公式,使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实现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宽免税、标准扣除、税基档次和个人劳动所得税收抵免等,都实行指数化。美国这种每年按物价指数对个税的调整,被认为是对税法的重要创新,相当于每年均在调整起征点,而这样的调整又是自动的,及时的。

  18世纪德国重商主义经济学家尤斯第在其著作《支出与赋税》中,将“征税方式必须简便、节时、省费”作为征税的重要原则之一。也许,立法者们可以从这里挖掘出修改个税免征额调整机制的依据。

  □邵兵(北京 会计师)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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