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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不等于政府资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14:35 燕赵都市报

  山东省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规定城市空间属国有,户外广告收益归政府。《意见》提出,无论是公共产权还是非公产权,凡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都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自2006年起,利用公共产权资源新开发的户外广告的经营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在非公产权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所取得的收入可给予业主一定经济补偿;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也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10月26日《
人民日报》)

  把市场的资源夺过来,以“公共资源”的面目包装,以计划的方式控制,再以市场的手段抛售、拍卖的做法,其实一点也不新鲜。我们非常熟悉的例子就有:把一个城市的人力三轮车数量、

汽车牌照数量、
出租车
数量、修车摊数量、修鞋擦鞋摊数量,甚至
公共交通
路线等等都垄断起来进行拍卖,美其名曰公平竞争、防止暗箱操作,实际上脱不了与民争利甚至是直接剥夺公众的工作和生活权利的嫌疑。只是在“公开拍卖”的“公正”包装下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善治”而已。

  山东省此番要把户外广告经营权都划归自己,冠之以“公共资源”的称号然后坐地收钱,媒体称其为“在全国率先全面开征城市空间使用费”,“率先”二字,溢美之情溢于言表。然而我却要说,这一回,山东省在与民争利的道路上又登上了一个中国新高峰。看来,权力不受制约,要想与民争利,其“创造力”真是无限得很。

  你看,“在非公产权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所取得的收入可给予业主一定经济补偿”,明明是在私有产权上设置广告,却变成了归属政府的“公共资源”,收益归政府,业主只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你再看,“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也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不知道在自己的公司门前挂一个公司牌子算不算单位广告?另外,自己家的资源居然也变成了“公共资源”,使用时还得向政府交费,是不是私人空间也变成了“公共资源”和公共空间?

  空气、蓝天、城市空间等等,都是城市的公共资源,但并不是公共资源就归政府所有。如果按照公共资源都归政府所有这个逻辑,那么有形的公、检、法、军队都是国家的公共资源,也都归政府所有;无形的,法律、法规等等也都该归政府所有。天下没有这个道理。

  政府的本分是,法无明令授权不可为,法律没有明令授予政府相关的权力,政府就没有这个权力将公共资源占为己有;即使法律授权其支配公共权力,也只是行使代管的职责,是人民让渡一部分权利,为的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自由。而在所谓“城市空间使用费”问题上,我们除了看到它坐地收钱,还有什么作为?

  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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