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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被辞员工没告赢肯德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18:13 北京晚报

  今天上午,北京肯德基公司辞退劳务派遣工人一案在东城法院一审宣判。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肯德基用工风波以肯德基胜诉告一段落。法院认定在肯德基工作了近11年的徐延格是一名派遣工人,与肯德基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所以驳回了徐延格对肯德基2万余元的索赔要求。听到判决,原告徐延革当庭沉吟良久,随后表示回去和妻子商量一下是否上诉。

  原告:肯德基翻脸不认人

  徐延格是肯德基配销中心的仓管员,他于1995年2月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肯德基的母公司——百胜集团在北京的一家物流中心从事搬运货物等配送工作。2005年10月,徐延格因工作失误被肯德基辞退。被辞后徐延格想要回为肯德基工作近11年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而肯德基公司的说法让徐延格感到意外:徐延格根本不是肯德基员工,而是被“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肯德基的劳务派遣劳工,肯德基和徐延格没有事实劳动关系,有事找劳务派遣公司去。

  提起这个压根儿不知在哪的时代桥公司,徐延格想起了2004年5月时,肯德基公司人事部的墙上贴出这样一则通知,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为员工代发工资,并将为员工上保险,需要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徐延格说,2004年之前,除了工资之外,从来没有享受过保险和其他福利,也没有签过合同,连工资都是先后由两家职介代发。“当时我们觉得这个公司也给上保险,对自己应该没坏处,而且不签约就会丢工作,我们谁还敢不签啊?”

  徐延格的代理律师认为,肯德基公司不断为公司员工更换“婆家”,并选择那些实力一般的不知名公司,实际上是以“劳务派遣”的合法形式将员工的社保风险、工伤保险等转嫁给这些小公司。一旦发生事故,员工索要赔偿,小公司赔不起可以随时破产,却丝毫不会影响到肯德基,从而回避了肯德基公司对员工可能承担的所有风险。同时,采取这种用工方式的公司还能避免因员工的“工龄”过大而在辞退员工时担负过多的经济补偿金或福利、养老等责任。

  肯德基:劳务派遣没有违法

  今天宣判后,肯德基的一位发言人在法庭强调,肯德基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并没有违反中国法律。肯德基称,徐延格在1999年左右进入肯德基工作,当时是由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介绍来的。肯德基与职介中心签有用工协议,约定自2000年1月起,由职介中心为徐延格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2004年5月,徐延格等一批职工与时代桥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2005年5月,合同续订一年。

  肯德基认为,徐延格与时代桥签有劳动合同,徐延格是以时代桥员工的身份,受该公司派遣到肯德基工作的劳务员工,由时代桥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而肯德基向时代桥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三方实际形成了劳务派遣关系。2005年10月,肯德基向时代桥提议将徐延格退回,时代桥同意了,并与徐延格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徐延格提出的要求补发工资并承担其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肯德基表示该去找时代桥。

  法官在宣判后表示,徐延格自称是被强迫和时代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徐延格先后两年连续签订了合同,因此强迫之说不能成立。而且肯德基公司为徐延格补齐1999年至2000年的保险,1999年之前的保险由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也与肯德基无关。

  肯德基在一份公开声明中表示,其在中国的用工制度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受聘于肯德基的员工与肯德基签约,一种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用工,徐延格的情况属于后者。之所以使用劳务派遣方法,是为了扩大员工来源和简化人事管理,这种方法为许多公司普遍采用。

  劳务派遣:回避用工风险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京城劳务派遣的劳工人数非常庞大。这种最早产生于美国的用工方式在上世纪70年代出现在中国,主要是当时的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的服务人员。90年代,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飙升。目前在京的外资企业大都存在劳务派遣,派遣用工通常是超出编制的人员,处于企业中层以下,如助理、秘书、程序员等职位,前不久轰动业界的那位“史上最牛女秘书”,也是一名派遣劳工。除了外资企业,很多国有企业甚至机构都有为数不少的派遣劳工。有些小公司索性将人事部门外包给劳务公司,员工全部属于劳务派遣。

  近年来,不断出现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回避用工风险,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一些人到企业应聘时,被要求和劳务公司签合同,为了得到工作,他们在被迫的情况下签了劳动合同,成为派遣劳工。虽然大多数派遣劳工与正式员工工资待遇相差不多,但往往带有“廉价劳动力”的色彩。一些劳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后受了工伤,在索赔时面临“真雇主有钱不赔,假雇主无钱可赔”的困境。

  由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使劳动法的很多规定被架空和规避,有学者认为,根本没有履行的、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为目的的“劳动派遣”,应当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

  虽然劳务派遣已形成相当规模,但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对劳务派遣以及派遣期限未做过多规定。而正在讨论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40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这一草案出台后,引发强烈反响,一些外资企业甚至表示如果新法实施将无法运行在中国的代表处,因为新的法律意味着,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长期“廉价”使用劳动力的情况,将违背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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