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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累计加班100天未得一分钱 工人诉讼求公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 17:06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杨昌平) 10年累计加班100天,单位却不给加班费,换来的100张倒休条也无法兑现,北京市塑料19厂原职工高某拿着这么多倒休“白条”四处讨说法。今天上午,高某在大兴法院状告塑料19厂违反《劳动法》,他要求塑料19厂支付加班费3000元,并按法律规定赔偿200%的加班费6000元,并赔偿25%经济损失。

  据高某介绍,1989年至1998年期间,高某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累计加班
100天,厂里未支付加班费,只给了高某该厂劳动科下发的倒休条。高某说,倒休条是以后倒休的凭证,上面没有时间限制,休一天上交一张倒休条,只要塑料19厂存在就有效。2005年9月,塑料19厂和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引发纠纷。

  据了解,塑料19厂厂长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大兴检察院拘押,现在该厂由大兴区工业局托管。工业局工作人员在法庭上说,塑料19厂职工的其他费用都已解决,只剩下加班费的问题。由于该厂在1998年以后就已由承包方式被承包经营,1998年以前的加班费问题现在已过诉讼时效。

  高某则认为时效并不过期,他说自己和塑料19厂的

劳动合同直到去年9月才解除,1998年以后他曾因私事休息过7天,就是用倒休条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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