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梁建恕 通讯员 朱加明 柳娜
【金陵晚报报道】3年前,一家单位为给员工谋福利,以团购的名义为职工购房,并且代为支付60%的房款,前提是职工必须在贷款期间不离开单位。
但是,一名职工在自己提出辞职后,却拒不归还这笔福利款,无奈之下,单位将职工
诉至法院。
法院终审判决该职工败诉,但是,该职工依然“不屈不挠”地申诉至检察院,这起债务纠纷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单位好心却惹麻烦
2002年,南京某计算机技术研究所为给员工谋取福利,出台了一项购房优惠措施。由该所以团购的名义帮助部分在职人员购买某小区住房,购房款的40%由购房职工一次性自付,其余60%的房款由职工向银行办理10年期的贷款支付。
但是,凡购房职工,自购房之日起10年之内,只要不离开本单位,就由单位代为偿还银行贷款。
王小娟(化名) 也是这批购房职工之一,在交付了40%的首付款后,她在按揭贷款时出现了麻烦。由于其丈夫不在国内,银行无法为其办理贷款。无奈,王小娟与单位协商,以借款形式由单位一次性代她向开发商支付剩余的60%的房款6.5万元整,用以冲抵银行贷款。
2002年1月24日,该所为王小娟支付了房款6.5万元。同年,王小娟向单位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因购某小区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不成,故向单位借款6.5万元整,用于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借期10年。还款方式:分10年逐月支付。在这10年中,如果我离开单位,余款由我个人偿还。”
员工辞职拒不还款
2002年底,该所改制为企业法人。2003年1月,王小娟与该所重新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到了2003年4月,王小娟突然提出辞职申请,并得到了单位批准。该所要求王小娟归还借款,但王却始终不予归还。无奈之下,该所告到法院。
法庭上王小娟辩称,原该所已改制为企业法人,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而且,在改制后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公司主张的债权不成立。王小娟还突然提出,她并非自愿辞职,而是被公司逼迫离开,因此合同所约定的自己离开公司即还款一项不成立。
2004年10月20日,玄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所改制后,债权、债务均由后来计算机公司承担,因此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王小娟的借条与公司出示的开发商的收据足以证明该借款事实成立。据此,法院判决王小娟还款。王小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05年5月11日,王小娟就此案申诉到玄武区检察院。
检方详查案情大白
承办检察官详细审查发现,该笔债务确实存在,且计算机公司也确实具备主张债权的主体资格。矛盾的焦点集中到了王小娟是否被逼离开公司上。
后经调查发现,王小娟曾经于2002年初,与公司签订过一份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她无法完成任务,其部门所有员工的工资将被大幅度扣除。
在规定期限,王小娟没有完成任务,公司按合同将其工资削减。王小娟不满,遂提出辞职。
承办检察官表示,王小娟确系主动提出辞职,符合合同约定的还款条件,因此,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止审查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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