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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86—1990年)(9)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2:41 新浪财经
1990年 1月15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矿区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分别计征,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实物缴纳。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次或者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6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国家税务局《关于1989年胜利实现国务院提出的工商税收超收60亿元奋斗目标情况的报告》上批示:“感谢全国税务系统50万职工胜利地完成了超收60亿元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这不但对减少国家财政赤字,支援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也为今后进一步加强税务征管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希望你们戒骄戒躁,善于在取得成绩的时候,找到不足之处,以利于更好地继续前进。” 同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同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印发私营企业有关会计制度的通知》,并附发了《私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试行)》、《私营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制度(试行)》和《私营商业(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试行)》。 2月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对台经贸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税法,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减免税;不得在国家规定以外,擅自以各种名义向台商投资企业征收税费或变相摊派。 2月12日 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中南海接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并向27名先进代表授奖。 2月13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外国企业在华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开采陆上油(气)田所取得的原油和天然气收入,应缴纳5%的工商统一税;原油的工商统一税按照合作油田的产量以原油实物缴纳。 3月2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共9章、46条。自1990年起试行。该办法规定了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城镇集体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分别对城镇集体商业企业的资金筹集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入和利润管理、专用基金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月7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停工、待工企业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照顾:停工待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暂缓或减免征收税、费、基金;企业开办以安置待工人员为主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服务单位,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核准后,经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停工待工企业通过输出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和其他收入,低于同行业职工工资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金;停工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确有困难的,税务部门可给予照顾。 3月12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自1990年起试行。 3月21日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要继续整顿税收秩序,认真清理减免税规定,从严控制新的减免税。要改善和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管工作。他还提出将建筑税改为投资方向调节税。 3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主要规定:一、停工待工企业,缴纳税金确有困难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税免税的30种产品和“八小”企业以外,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停工待工企业,停产期间需要缓征或减免征收建筑税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停工待工企业,停产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二、企业开办以安置停工待工人员为主(停工待工人员占总人数60%以上)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服务单位,经营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给予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照顾。三、停工待工企业通过输出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和其他收入,不足支付职工工资(即达不到同行业平均职工工资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4月2日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关于今后10年间工商税制改革的总体设想》上作重要批示:“改革思路对头。税制改革要与财政体制、企业承包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统盘考虑,使之相互衔接,配套成龙,不要碰车。” 4月4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该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该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4月9日 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解决当前劳改劳教单位经济困难请示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劳教、劳改单位的生产,原则上照章征税,确有困难的,适当给予减免或返还照顾。 5月4日至9日 国家税务局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以中国共产党十三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指针,回顾总结1989年全国税收工作,正确分析1990年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突出抓好促产增收,为稳定发展服务,确保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税收工作要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作出新贡献》的讲话。 9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到会讲话,对1990年税收工作提出三点希望:第一,认清形势,振奋精神,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第二,鼓足干劲,努力完成全年各项税收任务,为稳定大局作贡献。第三,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不断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 5月9日 国家税务局和共青团中央联合召开在税务系统开展“学先进、比贡献、争当税务系统青年标兵”活动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牛立成和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军在会上讲话。牛立成在讲话中要求: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在税务系统广大青年中开展这一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它列入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在各地评选标兵。三、要把开展这一活动与学雷锋、学大庆、学南京路上好八连结合起来。四、要与各级共青团组织搞好密切配合。团中央书记处决定在这次活动中将授予符合条件的10名青年为“全国新长征突击手”。 5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从1990年起恢复征税,对少数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及少数遭受灾害的纳税单位,可按政策予以减免. 5月22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开发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5月23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在治理整顿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应被兼并的企业,要停止实行减税让利、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税利分流”试点. 5月24日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国家税务局副局长陈景新任主任委员、副局长王平武、卢仁法任副主任委员。同时相应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税制改革司,暂与法规处合署办公。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因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国家税务局派驻各地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作出的具体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税务案件,实行一级复议制。 6月2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继续对安置待业青年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继续区别情况对安置待业青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6月3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其中规定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税务事项。 6月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改为按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3种税额附征,附加率由2%改为3%;二、金融、保险企业的计征依据为营业收入乘以5%;三、只对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6月26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稿酬收入减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其中规定:每部书的稿酬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每部书稿酬收入超过2万元的,仍按现行规定征税。上述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同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要向付款方开具销售发票或营业收款凭证。并就发票的印制、购买、使用、缴销等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自当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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