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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86—199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2:41 新浪财经

  1986年

  1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规定从乡镇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税的增长中,要拿出一部分用于扶持农业;对有困难的小化肥厂减免税收,以便降低化肥销售价;为提高农民扩大资金积累的能力,对农民的税收要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

  1月7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共17条,自1986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工资、损失以及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税率从7%至60%不等。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下列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免征所得税:一、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二、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月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严格掌握对新产品减免税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统一规定的新产品标准和减免税范围;对列入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必须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税务部门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新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产品税、增值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给予一定时期的减税或免税。但绝不能认为,只要列入了新产品计划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就一定得减税、免税。

  1月13日  国务院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对于节能贷款、节能新产品和引进节能设备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1月25日  财政部发布《烟类产品税征税办法》。该办法规定,见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烟类产品的征收范围。纳税人生产销售(包括工业企 

  业自销)的烟类产品,均应按照销售收入或者销售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产品税;税目分为卷烟、雪茄烟、烟丝3类,税率从32%至60%不等。下列情况可以减税、免税:一、烟厂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单位出口的烟类产品,免征产品税;烟厂销售给经营出口单位的烟类产品应照章纳税,由经营出口单位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向本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二、科研单位为了进行烟草科学研究自制和委托加工的不供销售的烟类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限量免税照顾。三、对卷烟的减税、免税,以及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对雪茄烟和烟丝的减税、免税,必须报财政部批准。此办法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2月4日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发布《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并附发了《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规定》和《纺织产品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决定自当年1月1日起对纺织品试行增值税。

  2月23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接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并作了重要讲话。田纪云指出,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

  2月25日  中国政府与挪威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挪威外交大臣斯文·斯特雷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各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自当年1月1日起,除对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外,对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也暂免征收营业税。

  3月3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区别不同情况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给予税收照顾。

  3月12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出《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节能贷款、节能新产品和为企业技改引进的节能机器设备等予以税收优惠:一、为节约能源,严格控制烧油,对锅炉和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和重油,除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和按国际价格结算的以外,均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二、对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允许贷款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以新增收益归还。对这部分在所得税前归还的节能贷款,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三、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凡符合税法对新产品的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照顾。四、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引进的节能机器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五、对按《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通知提取和发放的节约能源奖金,免征奖金税。该通知自当年4月1日起执行。

  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3月25日  国务院总理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制度,按照税种划分中央、地方的财政收入,明确中央、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

  同日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对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进口供特区使用的货物减免税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3月26日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1986年内要继续完善工商税收制度,扩大并改革增值税,调整产品税,改进资源税,尽快制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条例,并颁布试行。

  同日  中国政府与丹麦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和丹麦驻中国大使阿纳·贝林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3月27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3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和内部互供产品征税问题,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以及技术转让收入征税问题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产品不征产品税,只就经济联合组织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在全国实行增值税前,除了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以外,均可以经济组织为单位先试行增值税。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是用银行技改贷款投资的,其分得的利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企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年净收入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该办法总的原则是: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减少国家的税收。

  4月1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发布《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该文件规定,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和所得,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4月7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召开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中共财政部党组成员、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代表中共财政部党组所作的关于税收工作的汇报。中共中央书记处原则同意这个汇报,并对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一、税务部门承担越来越繁重的任务,税收作为调节生产、加强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二、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三、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四、加强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壮大税务干部队伍。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树立税务干部的权威。

  4月1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该计划提出,要进一步合理设置税种和调整税率,逐步过渡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体制。税种设置和税率调整,要为合理地调整产业结构服务,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同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规定,如果企业法人向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该法规定,外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4月18日  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在新加坡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愉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和新加坡税务署署长徐藉光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布《关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其中规定:一、个体工商业户与国营或集体企业联营,如果实行“先分后税”的,其分得的利润,应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二、个体工商业户承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三、对个体工商业户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额一律并入损益计征所得税。四、个体工商业户使用银行的各种贷款一律不准在所得税前归还。五、私人诊所、个体医生、牙医、镶牙所的所得收入,一般免予征收所得税。对于他们收费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以及镶牙所兼营其他营业或专以制造和贩卖假牙、假眼为主的,不予免税。六、个体工商业户从事工商业,同时经营种养业的,只就经营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项所得征收所得税。其所从事的种养业应单独核算,不征收所得税。七、个体工商业户从事水上运输,按规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征所得税的,可由市、县税务局在应纳税额30%的幅度内给予照顾。八、对个体兽医取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九、对国营华侨农(林)场的归侨、难侨在本场范围内自办的个体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所得,从取得收入的月份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十、从1986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业户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

  4月21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凡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此条例规定执行,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纳税人和代征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义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该条例共9章、44条,即:总则,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和附则。

  4月28日  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中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为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5月3日  《人民日报》评论员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发表文章:·《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5月7日  中共财政部党组成员、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全国财政系统教育工作会议上就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书记处指示精神,加强税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讲了话。

  5月12日  中国政府与加拿大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和加拿大总理布赖恩·马尔罗尼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

  同日  中国政府与芬兰政府在赫尔辛基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芬兰外交部部长韦干吕宁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5月14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5月16日  中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瑞典外交大臣斯藤·安德松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5月17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5月23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发布《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及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证、违章处理的批准权限、纳税争议的复议、对协税护税人员的奖励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对国家机关、军队、行政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由事业费拨款改为承担任务收费,盈余按规定比例分成的勘察设计单位免征所得税。对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征收所得税,其某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可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用下一年度的所得抵补。

  5月2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联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特区内联企业,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先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联营各方再行分配。同时,对内联企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支持经济特区做好外引内联工作。该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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