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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86—1990年)(6)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2:41 新浪财经

  7月2日至12日  国家税务局成立后的首次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中心任务是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以改革总揽全局的原则,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以法治税的指导思想,深化税制改革,加强征管和队伍建设,把税收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会议确定新时期治税的指导思想为: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依据,以改革总揽全局,坚持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的原则,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作了题为《深化税收改革,坚持以法治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讲话。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会议结束时到会讲话,提出税收工作要处理好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实现全年工商税收收入超收30亿元的奋斗目标。

  7月3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其中规定,台湾投资者可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台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台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台胞投资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上述进口料件,如用于在大陆销售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7月9日  国务院总理李鹏在中南海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情况的汇报。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田纪云,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国务委员李贵鲜等领导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长,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局长参加了会议。李鹏、姚依林、田纪云分别作了重要指示。李鹏指出,税收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同时还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应对税收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予以充分的、足够的认识,进一步重视和支持税收工作。他强调,依法治税和发展生产力应该是统一的,而不是相互矛盾的。不能认为只有对企业减免税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依法治税同样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大量的更多的是依法征税,少量的才是减免税。从宏观上看,依法治税更能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7月12日  国务院召开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草案)》,国家税务局负责人牛立成在会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7月13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有关税收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和“海南岛内的企业”所指范围和适用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涉及所得税的减免税自1988年度起施行。有关产品税、增值税的减免税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7月20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堵塞漏洞,制定廉政工作的措施,从严治税,把廉政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上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来。

  7月26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基层税务部门实行公开办税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地税务基层部门做到税法公开。征管公开、处罚公开、减免公开、纪律公开。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其他方面的公开,为社会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让群众了解税收工作的具体规定,从而形成并强化新的监督机制. 

  7月28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地方实行财政包干办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应征收的税款要按时、足额收上来,不得违反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减免税。

  7月30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通知,号召全国税务干部学习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央子税务所徐秀亭同志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为维护国家利益不畏强暴,勇于献身的革命精神。

  8月6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共16条,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分5类: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8月中旬  国家税务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全国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到会讲话。这次会议交流了查处偷税抗税工作的经验,讨论了税务检察室工作暂行规则等文件,统一了思想认识,加强了税务、检察两部门的协作配合。

  同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严格减税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对减税免税的申请与审批、管理、统计报告等都作出新的规定,自当年10月1日起试行。

  8月28日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给予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优惠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中,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列入国家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从试制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3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中,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从试制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给予2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二、列入国家科委和省级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税法所规定的新产品减免税的范围和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申请审批手续办理才能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三、依上述规定减税、免税期满后,对其中确实仍有困难的,需要继续加以扶持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可再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

  8月29日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经济形势及需要采取的对策。会议提出:要加强宏观控制,正确引导和约束地方行为及企业行为。中央向地方适当放权,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状况,是改革的要求,是有利发挥地方积极性的。但必须有规矩,必须防止地区割据现象和对国家整体利益的侵害。应该集中于中央的权力和手段,必须集中于中央,不能分散。国税、银行、海关、铁路、外汇管理等要集中在国家手里。

  8月31日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对军队生产经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9月3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在利用外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税法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了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引导外资投向,国家已经制订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应贯彻落实好这些政策,不能擅自开新的口子。要把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重点放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上,而不是放在减税让利上。

  9月7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就印花税票的印制、发运、领用、储存、核销等作出规定。

  9月12日  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9月中下旬  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中央工作会议和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根据中国经济和改革发展的形势和出现的问题,作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在税收方面,会议提出,要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税权不得分散,不许乱开减税免税的口子;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以垂直领导为主。

  9月22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共12条,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该条例规定,筵席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举办酒席的单位和个人。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至20%。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人民币200元至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同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人申报暂行办法》。

  9月25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9月27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共14条,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9月29日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与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9月30日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请示》,要求各级政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批发扣税制度。

  10月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其中规定,所有公司都必须依法纳税,对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优惠待遇一律取消,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公司的纳税监督。

  10月6日  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搞好工商行政、税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联合通知》。

  10月10日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该方案规定,国家税务局是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管理国家税收,拟定全国的税收法律、法令和征收管理制度,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税务局下设10个司(室):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司、所得税管理司、地方税管理司、涉外税务管理司、计划会计司、征收管理司(直属征收局)、税务监察司、税制改革司和人事教育司,行政编制定为450人。

  10月24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配套文件。

  10月24日至26日  国家税务局召开全国税务局长紧急会议,重点研究贯彻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税收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组织收入和加强税务系统的组织领导等问题。

  10月31日  国家税务局、商业部、纺织部、机械电子部、轻工业部、物资部、农业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联合通知》。该通知指出,批发扣税是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以及所有被核定为代扣税的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批发扣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其中规定,要通过税收等手段加强钢材价格管理和对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

  11月17日  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在堪培拉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外交部部长钱其琛和澳大利亚国库部部长基廷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同日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与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同日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私营企业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对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的征税,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所得税,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利息的列支,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1月21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私营企业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管理、工资管理、承包及费用管理、营业收入及盈利管理、专用基金管理、歇业清理及撤出转让财产的管理、财务监督及处罚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自1988年起施行。

  12月2日  中国政府与南斯拉夫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刘仲藜和南斯拉夫驻华大使德拉甘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12月5日  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清理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范围,对属于违法经营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公司要撤销减免税照顾,并追补已减免的税款。经清理整顿后被撤销或停止营业的公司,除撤销其减免税照顾外,并补征1988年度所得税。同时,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公司特批的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自当年10月1日起恢复征税。

  12月23日  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出席全国监察工作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题为《充分发挥行政监察部门的作用促进税务系统为政清廉》的发言。

  12月2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听取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汇报时强调,要加强对各种税收的征管,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财政税务部门的工作。要通过两年调整时期,建立一种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财政体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指出,为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可以考虑开征一些新税。为促使社会分配公平和缓和社会矛盾,必须严格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调整、改革时期,要加强税收工作,要在近两年中下大力量调整税收制度。

  12月2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认真清理整顿减税免税。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三、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国家税款。四、严格账簿、发票管理。五、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检查权。六、强化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力。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对临时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抵缴其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七、切实保障税务人员正常履行公务。八、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九、加强税收的宣传和社会监督,搞好协税护税。十、税务机关要为政清廉。各级税务机关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税务人员不准索贿受贿,不准擅自减税免税。

  12月31日  全国税务系统的干部职工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全国工商税收超额63亿元完成全年收入计划,为治理整顿作出了积极贡献。情况上报后,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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