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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86—1990年)(5)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2:41 新浪财经
1988年 1月21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作了明确规定。 2月2日至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税收征管改革座谈会,确定吉林、湖北、河北等3个省和湖北省武汉市为征管改革试点地区。各试点单位根据总局提出的建立科学的、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试行“征、管、查三分离”或“征收、管理两分离”的征管模式,力争在3年多的时间内建立新的征管机制。 2月8日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讨论私营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重点政策问题。会议提出:关于私营企业的税收问题,要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税收问题通盘考虑,要有利发展生产,税负要平等。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50%,以保证私营企业为社会主义服务。 2月27日 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企业获取的利润应按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合同规定多缴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2月29日至3月8日 全国税务系统政治工作会议在湖南省株洲市召开。会议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思想政治工作与改革开放、政治与业务、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等几个方面的关系,要求税务系统继续深入学习中共十三大报告,进一步加强税务职业道德教育,普遍推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税务所的活动,强化税务监察工作,抓好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税务干部队伍、 3月10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海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海关充分运用关税手段调节进出口,加强关税和代征税的征收管理,严格减免税的审批,认真查处偷税、漏税,实施关税优惠政策,改进管理方法,促进沿海地区大进大出,落实外商来中国投资的关税优惠政策。 3月10日至17日 全国税收理讨论会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会议讨论了改革10年来税收理论方面的诸多问题,包括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税收的职能、作用、特征、税制结构及治税思想,搞活大中型企业问题,搞活中小企业问题,承包户、租赁户、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问题,税收如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的发展,税收管理体制问题,税务系统职业道德建设问题,建立 科学的、严密的征管体系问题,关于外国税制和国际税务关系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金鑫到会作了题为《关于税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讲话。 3月25日 国务院代总理李鹏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逐步完善税制,适当调整税种、税率,积极创造条件,向分税制和税后还贷制过渡。要加强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该报告获得了会议的批准。 3月26日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从1988年起国家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调整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将税源较分散的十几种地方性税收下放给地方管理。 4月2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普遍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 4月13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工业企业法》,其中规定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同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其中规定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税款,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待遇。 同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税务所活动的意见》。 4月26日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了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口货物享受免征关税的范围。 5月3日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国务院公布新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升格为国家税务局(副部级机构),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并任命金鑫为国家税务局局长。 同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其中规定,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对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和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和服务性行业的企业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境外投资者在海南岛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海南岛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者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等可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可减半征收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同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创汇,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进一步放宽技术性收入的税收办法,放宽科研机构奖金税的起征点,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杠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5月7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放宽奖金税免税限额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企业奖金免税限额由4个月放宽到4个半月标准工资;月人均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税。二、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并征收工资调节税的企业,考虑到环比递增因素,当年计税时可对年工资增长部分人均扣除60元后计算。三、事业单位免税限额平均放宽半个月基本工资,原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3个月放宽到3 个半月;原免税限额为1个月、1个半月、2个月的,分别放宽到1个半月、2个月、2个半月基本工资。 5月10日 国务院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试验区暂行条例》,共18条。该条例规定,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一、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二、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三、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起,5年内免征建筑税。四、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5年内免征进口关税。该条例于当年5月20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5月1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严守税收法制不得自行宣布减免税的通知》,要求任何部门、地区都不得超越税法和国务院已颁布的税收优惠规定,自行宣布所谓更加优惠的减免税措施。重申凡是超越税法和国务院已颁布的法规规定,自行制定的减免税优惠规定,一律无效。 5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论采取对地方财政实行包干,或对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都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法规,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办事,不得自立章法;不允许把流转税列入企业承包范围,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纠正过来;严格控制减税免税,不得层层下放减免税批准权,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一律不得下放和撤并,税务所要坚持按经济区划设置,不得下放到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偷税漏税,严肃处理暴力抗税事件。 5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对典当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营业税条例(草案)的税目中增设“典当业”,下设“典当物品的保管费和利息”、 “死当物品销售”2个子目。税率分别确定为5%和3%,其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对典当业兼营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所属的税目税率计算征税。 6月3日 国务院召开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同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自当年1月1日起执行。 6月7日 中国政府与波兰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财政部副部长迟海滨和波兰财政部副部长马耶夫斯基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15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6月18日 财政部发布《税务人员着装暂行规定》,对着装范围、供给标准、经费、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6月24日 国务院召开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国家税务局负责人牛立成在会上就该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6月25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共12条,自1988年度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所有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私营企业所得税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从下一年度的所得额中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递延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纳税人有下列情况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一、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二、遇有风、火、水、震等灾情,纳税确有困难的;三、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 同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其中规定,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将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该规定自1988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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