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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86—1990年)(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12:41 新浪财经
6月8日 中国政府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在柏林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和民主德国外交部部长菲舍尔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11日 中国政府与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在布拉格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院总理和捷克总理什特劳加尔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6月12日 为了正确贯彻对安置待业知识青年的税收政策,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财政部发出《关于对安置城镇待业知青的集体企业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6月16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税金,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予以行政处分和罚款。 6月25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共12条。该条例中规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他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建筑税的纳税人。建筑税按照差别税率计征,按照计划内、外有别,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有别,计划外的楼堂馆所从严的原则,规定了3档税率:一、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税率为20%;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代征建筑税的银行抄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税率为20%。二、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20%;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为10%。三、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城镇或者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城市、郊区、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的自筹建设投资,税率为10%。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其中某些需要控制和调节的行业或者项目,可以决定征收建筑税,税率为10%。四、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宾馆(包括旅游宾馆)、招待所、疗养院(所)、剧院、礼堂、会堂、办公楼、展销楼和应当严格控制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以维修为名,新建、扩建楼堂馆所,提高建筑标准的项目,税率为30%。下列各项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一、开发能源生产性设施、交通设施、学校的教学设施、医院的医护设施、科研部门的科研设施的投资;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和其他国外赠款安排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三、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和利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存款发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贷款的投资;四、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专项基本建设贷款投资;五、用于社会福利项目和治理污染、保护环境项目投资,以及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进行的恢复性建设投资;六、经财政部专项批准免征建筑税的投资。该暂行条例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同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作为贯彻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配套文件。 6月27日 财政部、交通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收和运输票据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7月1日 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税收管理和航空运输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7月14日至16日 全国财税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李先念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了全体代表。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向会议发了贺信。在这次会议上,税务系统有51个单位被授予全国财税系统先进集体、59名个人被授予全国财税系统劳动模范称号。 7月18日 财政部、铁道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配合做好税收工作的联合通知》。 7月27日 财政部、邮电部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配合严肃税收法纪的联合通知》。 7月2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乔石在《财政简报》《近年来伤害税务干部的案件增多》一文上批示:“税务干部依法执行任务,必须受到保护;对于公然违法、抗税,以身试法的歹徒,必须依法予以严处,重者要惩办。” 8月5日 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账簿和申报纳税事项,不得漏税、偷税、抗税。 8月8日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国务院发布《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减半征收。这一规定适用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在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驻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其他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该规定自当年8月1日起执行。 8月9日 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8月1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同人民法院加强联系及时查处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务干部的案件的通知》。 8月19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为了扶持中国电子工业的发展,财政部发出通知,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等4种产品给予减免税优惠。 8月28日至9月5日 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在山东省潍坊市召开。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适应改革新形势,把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讲话。他指出:税收征管面临的形势,一是经济情况的复杂化,纳税对象的多种多样,使征管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二是税收征管工作量成倍增加,而征管力量却相对不足;三是征管制度不健全、不适应和缺乏刚性。因此,征管工作必须有所突破:要有效地控制偷漏行为;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实行目标管理;依靠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加强税收征管的综合治理。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重点抓好3件事:一是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二是坚决制止、查处偷漏税。三是对抗税、殴打税务干部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9月12日 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共8章、38条,自当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原则、临时减免税的审批依据、纳税争议的申述,以及税则委员会的组成与任务等问题作了修改。 9月23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198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0月5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集体企业不能实行承包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不同,在国家与企业之间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税收负担也比国营大中型企业轻,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只能通过税收来解决,国家按规定征收所得税,缴税后的利润归企业支配。因此,国家对集体企业不能搞所得税承包。 10月10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安置“知青”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区别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照顾。 10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发出《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调低了鞋帽、纸张、文化用品、日用化学品、玻璃制品及玻璃纤维制品、陶瓷、药酒、食品饮料、皮革、皮毛等轻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税率从12%至45%不等。同时,规定对于规模较小、财务管理又不健全的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可以采取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该通知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10月25日 中共中央代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要改革财政税收体制,根据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的原则,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的前提下实行分税制,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11月3日 海关总署发布《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对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进境的行李物品,根据《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给予税收优待。 11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财政部发出《关于对技术出口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当年7月1日起,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出口软件收入免征所得税2年。 11月27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发出《关于银行代征建筑税办法的联合通知》,规定税务部门负责建筑税的政策法令的宣传解释、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减免税审批、违章处理。有关税法规定、纳税鉴定,各级税务部门应及时抄送同级代征银行。代征银行应按照建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做好建筑税的代征工作。各税务部门和代征银行应共同做好对纳税单位的纳税检查和年度应纳税款的结算及竣工清算工作。 12月9日 为使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消费基金增长能有所控制,财政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国营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有关税收和财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按个体工商户征税的,其工资、奖金列支标准由地方商业部门和税务部门参照当地街道企业同行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标准计算。税后利润的分配大部分要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具体分配比例由地方商业和税务部门核定。 12月12日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结束,国务院代总理李鹏、副总理田纪云到会讲话。李鹏指出,经济越搞活,越要加强财税部门的监督作用,特别是要加强税收工作。税务部门要增加人员,增人要强调思想品德和业务能力。财税工作必须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手段,以提高工作效率 12月30日 国务院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草案),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升格为国家税务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12月31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教委、国家科委、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搞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各部门要主动同当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建立代扣代缴关系,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要做好对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业务辅导的工作,提供必需的代扣代缴凭证,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好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按照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同日 为了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外贸发展,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财政部发布《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则为“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同时明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出口产品,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退税;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出口产品,按财政部确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于出口产品在仓储、运输环节支付的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按出口产品购进金额的0.3%计算退税。该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应按税收法规缴纳各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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