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以案说法:房屋租赁市场活跃 需留心中介猫腻

人民日报以案说法:房屋租赁市场活跃 需留心中介猫腻
2018年10月10日 03:25 人民日报
 

  【案情】小王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王承租当地一处房屋,租赁期一年,但需要将全年的租金向中介一次性支付。小王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费及押金,可没想到的是,他的租期还没满,房主小武却来收房了。原来,小武因未收到中介公司的租金,于是要求小王腾退房屋,而小王无奈只好从该房屋内搬出。为此,小王决定去找中介公司要个说法,却发现中介公司门店早已人去楼空。小王只得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未到期房屋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说法】小王已经全额支付了租赁期限内的租金,现因中介公司的原因导致小王无法使用租赁物,租赁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应予解除。中介公司则应返还小王未实际使用租赁房屋期间的租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返还小王部分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现实中,租户因中介公司对房主违约,被房主要求腾退房屋的情况屡见不鲜。此种情况下,房主作为房屋产权人,有权要求租户腾退房屋,但此举必然导致租户的合法权益受损。为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租户应注意搜集、保存证据,例如可让房主出具相关证明,以便诉讼时有证据证实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事实、原因以及租户租金计算的截止时间。

  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房屋中介公司从过去的以房屋租赁中介方逐渐开始向房屋租赁主体一方发展,盈利模式从过去促成房屋租赁双方交易一次性赚取中介服务费,转变为从房主处租赁房屋再转租给租户从而赚取租金差价。在这种“中间商赚差价”的经营模式下,中介公司一旦违约,极有可能造成房主、租户两方受损。

  在该案中,还有一个现象需要引起公众注意:中介公司与房主小武签订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月租金高于其将房屋出租给租户小王的月租金,且中介公司按月向房主交纳租金,却要求租户按年交纳租金,这种现象明显不符合常理。由此提示公众:切勿被远低于市场价的房屋租金轻易所迷惑,对不正常的低价一定要留个心眼。     

  (本报记者  张  璁整理)

责任编辑:谢海平

中介公司 租户 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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