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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9081元 比例≤1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 06:5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文/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地税宣

  市地税局昨日发出通知重申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及2006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我市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9081元/月。

  以后缴存年度的扣除限额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强调,必须是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即缴存基数不超过9081元,缴存比例不超过12%,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任何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的公积金,都必须将超出部分公积金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局表示,市民可拨打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计税示范

  假设单位和个人都以相同比例缴存公积金,有3种超标情况的公积金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税。

  1、基数超标、比例不超标

  当缴存基数超过广州2006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3027×3=9081),缴存比例在12%以下,基数超标部分计得的公积金也要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比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广州职工缴存基数的最高上限15135元,单位和个人都缴存12%。则该职工公积金的(15135-9081)×12%+(15135-9081)×12%=1452.96元要纳入工资计征个税。

  2、基数和比例都超标

  如果缴存基数超过9081元,缴存比例也超过12%,那么可以免税的公积金就只有9081×12%+9081×12%=2179元。

  比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2万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是20%。在计算个税时,能够税前扣除(免税)的公积金只有2179元,也就是说,原来全部免税的公积金20000×20%+20000×20%=8000元中,有8000-2179=5821元要纳入工资计征个税。

  3、基数不超标、比例超标

  当缴存比例超过12%时,即使缴存基数在9081元以下,比例超标部分计得的公积金也要计入当期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比如,一名职工缴存基数为5000元,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为20%,则该职工需要有5000×(20%-12%)+5000(20%-12%)=800元的住房公积金要纳入工资中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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