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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局重申:个人拍卖财产所得按20%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 13:0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何颖思 通讯员 张莹)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重申了5月1日施行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各种财产的所得按照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市地税局表示,对于拍卖财产原值无法正确计算的,可按拍卖成交价的3%征收个税,但能提供

  原值凭证但无税费凭证的不在此列。

  据《通知》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取得的所得应区分两种财产类型,分别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税:

  一是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即拍卖成交价)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按20%税率缴纳个税,此为“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类型。

  二是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拍卖成交价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缴纳个税,此为“财产转让所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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